一名補習老師及一名工程師,被指去年 12 月在長沙灣一間教育中心,向一名 9 歲大兒童施襲,各被控一項「故意對所看管兒童襲擊」罪,案件周四(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兩名被告經當值律師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29 日,以聘請私人律師索取法律意見,獲裁判官批准。兩人另准以 3,000 元保釋候訊,每星期要到警署報到一次,期間不得間接或直接接觸控方證人。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補習老師及一名工程師,被指去年 12 月在長沙灣一間教育中心,向一名 9 歲大兒童施襲,各被控一項「故意對所看管兒童襲擊」罪,案件周四(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兩名被告經當值律師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29 日,以聘請私人律師索取法律意見,獲裁判官批准。兩人另准以 3,000 元保釋候訊,每星期要到警署報到一次,期間不得間接或直接接觸控方證人。
2020 年 5 月 13 日,有網民發起於沙田新城市廣場「和你 Sing」,7 名少年被指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而被控。其中浸大學生會前外務副幹事長戴嘉平,與其孿生兄長戴嘉正,被裁定刑毀及拒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成功,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兩人周四(3 日)在區域法院(暫代沙田裁判法院)否認所有控罪,案件押後至 8 月 29 日裁決。散庭後,多名親友向兩人揮手,並預祝他們「生日平安」。控辯雙方同意,案件不用重審,不會重開案情,雙方將於 7 月中旬向法庭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裁判官崔美霞將案件押後到 8 月 29 日裁決,並指希望雙方能提交完整的書面陳詞,如法庭對書面陳詞有疑問,會在裁決前召控辯雙方到庭處理。
創作「金錢自由」符號塗鴉的街頭藝術家陳勁輝,被指於 2023 年,在葵涌損壞店舖、交通燈控制箱及交通標誌牌,被控 3 項刑事損壞罪,周四(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提出押後 6 星期再訊,辯方則反對押後,指案件只涉 3 個塗鴉,而被告已遭還押近一個月,希望盡快處理案件。控方遂指,在案件相冊發現另外 2 個塗鴉,會考慮加控,又透露警方調查期間,發現被告於 2023 年,另涉兩宗案情相似的刑毀案,有待調查。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5 日再訊,並批准陳的保釋申請。
「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2023 年就香港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提終極上訴,獲裁定部分勝訴,終院頒令港府須在 2 年內設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周三(2 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但只限已在海外結婚或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登記後可參與伴侶的醫療決定及辦理身後事。
政府文件強調,堅決維護香港法律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指在制定登記條件時,綜合考慮了多項因素,包括香港實際情況、社會制度、家庭及傳統價值觀等,又指社會對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仍存在不同看法,必須謹慎考慮,以免造成分化影響社會和諧。
岑子杰周三晚在社交媒體發文,形容政府建議的框架內容,「以『超出想像』的低程度地,去展(闡)述伴侶的核心權利」,甚至懷疑未符合終院判決要求。岑指,政府願提出立法方案,是負責任表現,惟在保障方面有很大改善空間,籲當局與同志團體代表會面,完善方案。
兩名擁 Tesla 電動車的 Uber 司機,於 2018 年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牌照,向公眾提供豪華出租汽車服務,同年被署方以未能證明有市場需求、具服務獨特性為由拒絕,再被交通審裁處駁回上訴。二人於 2021 年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審裁處駁回上訴的決定。
法官高浩文周四(3 日)判兩名申請人勝訴,撤銷審裁處的決定,發還重新考慮,審裁處須付訟費。判詞指出,審裁處指申請人需要證明其服務具獨特性,該主張「近乎荒謬」,對申請人加諸不可行、不合理的要求。法官亦認為,網約車的性質,與婚禮花車等其他獲發牌的出租車服務相同,審裁處拒絕網約車申請,立場有矛盾。
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現年 45 歲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在同僚飯局非禮女下屬,及 7 月飯局醉酒後襲擊下屬、危駕。他否認 7 罪受審,早前被裁定 3 項非禮、兩項襲擊罪名不成立,餘下危駕及襲擊兩罪則罪成。
辯方周四(3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時,提到受襲警員事發後工作表現仍獲上級評為傑出,案件對他影響短暫。辯方又稱,被告因本案延遲身體檢查,透露被告曾吐血。
暫委法官勞潔儀引述被告的求情信時指,信中形容被告品格正面,年輕時已做義工及捐血,行為非「事後做出嚟」,給予法庭良好印象。官稱上次審訊時曾指可能判監,現希望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考慮。案件押後至 8 月 12 日判刑,陸續准保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國安法》在香港實施 5 年,強調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奉行普通法的香港法院,如何處理兩者法律原則和詮釋的衝突或不一致?本地國安法律與機制持續加強,法院對政府的主張又有何取態?
《法庭線》整理比較近期的案件,顯示法庭大部分情況接納政府的主張,例如上訴庭在「《願榮光》禁制令案」,指出就特首發出證明書,法院應對行政機關的判斷「予以絕對遵從」;在挑戰沒有獄中減刑的司法覆核案,原訟庭亦認同,新做法並非額外懲罰,甚至「有助更生」。
在少數案件,法院肯定普通法的原則,亦劃出內地法律適用的界線。例如終審法院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重申,公平審訊的權利是最重要,控方若堅持引用「公眾利益豁免權」或需考慮撤控。
可見未來,預計仍有一些爭議待解決。例如在「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控辯爭議顛覆罪條文中「非法手段」的詮釋,該上訴案將於今年 7 月中開始,在上訴庭聆訊。
國安法五年系列報道 第二篇(共三篇,連結見文未)
34 歲休班警被指以檢查煤氣為由,進入鄰居單位,非禮屋內一名 7 歲女童,伸手入內衣褲摸其胸部和私處。他去年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成、判囚 9 個月,其後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周三(2 日)被暫委法官李俊文駁回。
判詞指,上訴人稱檢查煤氣,僅進入女童家的藉口,而事主當時年僅 7 歲,可理解她未能即時反應,若要求她事後即時聯絡母親,屬吹毛求疵、不合情理。判詞又指,上訴方抽取女童庭上作供的片言隻語來批評,「就算不是斷章取義,也是有欠公允」,藉此指控她杜撰事件,「更是難以令人接受」。
法官認為,女童能清楚描述、示範上訴人如何非禮,女童提及上訴人事後硬塞她的糖,也能在其家中垃圾桶發現,認為案中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維持原判。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年和乘客爭執,被警員拘捕時疑被「箍頸」,其後頸椎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周三(2 日)進行第 20 日研訊。
庭上傳召第二名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李淵粦作供。李總結,聆訊的爭議在於比對「陳向後跌」及被「武力帶上警車」的兩個事項。李認為向後跌造成陳頸椎筋腱損傷,但小面關節沒有移位。陳被武力被帶上警車,則是引致關節移位及頸椎神經受傷的原因。
關於另一骨科醫生專家證人指出,調較陳於急症室照的 X 光片光暗後,並無察覺頸椎第五至六節有嚴重脫位,李稱,不同意從 X 光片可以看到頸椎第六節。研訊周四續。
第 19 日研訊|第二名專家證人指 頸椎移位最可能發生於警員第一次控制時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去年當選後不足一個月,便遭《華爾街日報》(WSJ)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鄭認為自己是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私人檢控僱主兩項「阻止僱員參與工會」有關控罪,案件周三(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辯方確認,律政司不會介入本案,指已去信律政司詢問理由,並考慮提出司法覆核。鄭嘉如一方指,辯方有足夠時間考慮答辯,其亦已準備好審訊。官最終將案件押至 7 月 23 日再訊,指辯方屆時無論是否提出司法覆核,都要提出答辯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