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人組織或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所有被告已完成交付至高等法院的程序,正待排期審理。其中 2021 年 3 月獲批保釋的彭卓棋,周五(5 日)向高等法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豁免他 8 月 19 至 24 日宵禁、居於指定地址,及期間更改到警署報到時間,獲《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批准。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7 人組織或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所有被告已完成交付至高等法院的程序,正待排期審理。其中 2021 年 3 月獲批保釋的彭卓棋,周五(5 日)向高等法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豁免他 8 月 19 至 24 日宵禁、居於指定地址,及期間更改到警署報到時間,獲《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批准。
警方國安處 2020 年 8 月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其 2 名兒子和多名壹傳媒高層,並按法庭手令檢取大批資料。壹傳媒高層包括黎智英先後入稟,要求警方歸還涉及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法庭因應申請,下令警方暫時封存有關資料。 警方其後根據《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向法庭申請新的搜查令,上月 8 日獲裁判官批准,容許警方搜查從黎智英手機取得、約 8000 多項的「新聞材料」。黎智英一方反對警務處執行新搜查令,《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周五(5 日)開庭處理。 陳官聽畢陳詞後認為,黎一方只能透過司法覆核,或向發出搜查令的裁判官申請撤銷。黎一方表明將提出司法覆核。陳官續排期司法覆核聆訊於 8 月 22 日進行,屆時將一併處理覆核許可申請。 警務處一方:搜查令一經發出即生效黎智英一方:法庭未解封不准查閱 原告黎智英由大律師黃雅斌代表;被告警務處處長由孫靖乾資深大律師代表。 警方於 2020 年 8 月大舉搜查壹傳媒大樓,檢取大量資料,包括黎智英兩部 iPhone 手提電話。警方當日取得的法庭手令,是根據《警隊條例》第 50(7)條發出。至於法庭今年 7 月 8 日批出的新搜查令,則根據《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1 第 2 條發出,主要針對「新聞材料」。 警務處一方陳詞指,除非搜查令被上級法院推翻,否則一經發出即生效;黎智英一方則反駁,陳官早前就警方 2020 年獲得的搜查令,已因應辯方申請交還新聞及涉 LPP 資料,下令暫時封存有關材料,因此未經法庭下令解封,警方即使有新搜查令,也不能查閱該些資料。 法官:司法覆核才可挑戰搜查令 陳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同意警務處一方陳詞,指黎一方只能透過司法覆核,或向發出搜查令的裁判官申請撤銷,才可挑戰該搜查令是否有效。黎一方承諾,會於 8 月 9 日或之前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最終安排覆核聆訊於 8 月 22 日進行。 … Read more
兩名 28 歲及 30 歲男子,被指多次於連登討論區及 Instagram 等社交平台,發布涉及「港獨」的帖文,引起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以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他們被控「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周四(4 日)分兩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應辯方要求,押後兩案至 9 月 16 日再訊。兩被告今年 6 月首度提堂時申請保釋被拒,其中 28 歲男是日再申保釋亦被拒,他放棄保釋覆核權,二人還押候訊。
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被指於 2020 年間多次在示威活動中叫喊港獨口號、展示港獨標語,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區院法官陳廣池原審判刑時,指本案屬《國安法》第 21 條所指的「情節嚴重」類別,以 6 年為量刑起點,終判囚 5 年 9 個月。 馬早前申請刑期上訴,指本案不屬「情節嚴重」;即使屬於該類別,刑期仍是過重。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周三( 3 日)裁定馬上訴得直,指原審以 6 年作起點是明顯過重。 上訴庭指雖然本案屬「情節嚴重」類別,例如馬選擇敏感日子於大型商場犯案、利用互聯網擴大受眾、多次受訪時發佈煽動言論、刻意煽動學生等,但其刑責在該類別中仍屬較輕,適當的量刑起點應是 5 年 3 個月。上訴庭不干預原審的 3 個月酌情扣減,遂改判 5 年監禁。 律政司回覆指,會研究法庭的判詞,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案,被告之一前副主席鄒幸彤,早前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提出撤銷交付高院程序的報道限制,被《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駁回。 鄒早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羅德泉的決定。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周二(2 日)裁定鄒勝訴。李官認同鄒一方所指,根據條文字眼,當被告提出申請,裁判官便「須」解除限制,沒有任何酌情權拒絕申請。因此,裁判官聲言行使的酌情權並不存在,有關決定屬越權。他又形容,律政司聲稱控方證人或因沒有報道限制而不敢出庭作供,說法是「揣測」、「誇張」及「站不住腳」。 法官亦指,即使假設有酌情權,羅德泉亦未能展示報道限制在本案是「絕對必要」,有關決定仍然有缺失。 李官下令廢除羅德泉拒絕撤限的決定,並下令案件下次再提訊時,羅必須根據第 87A (2) 條撤銷報道限制。
警方國安處 2021 年指稱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7 常委拒絕按通知書交出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等 5 人被控。案件原於上月開審,惟控辯希望在開審前釐清兩法律爭議,包括控方調查期間需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以及辯方是否有權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周二(2 日)頒布決定,指《國安法》立法原意是防範及偵查危害國家行為,需有效率及反應迅速,若警方在調查期間需證明受查組織是「外國代理人」,將花費不少時間,故裁定控方發出通知書時,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羅並裁定,辯方有權在審訊過程中,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案件押至 8 月 23 日開審。鄒幸彤穿着米黃色外套出庭,旁聽人士高呼「早晨!好精神呀你!」鄒亦回應「早晨」,她離庭時高舉心型手勢。
患自閉症的 22 歲送貨員,被指於 2021 年間在「連登討論區」及 Telegram 頻道號召市民上街參與「平安夜革命」等,被控 1 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 3 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辯方今年 6 月指,被告打算承認所有控罪,惟煽動罪性質嚴重、屬「可公訴罪行」,故本案應轉介至高等法院、由陪審團或 3 名指定法官審理,遭控方反對。 法官郭偉健周一(8 月 1 日)在區院頒布決定,指煽動罪屬「簡易程序罪行」,毋須轉介高院審理。惟被告所涉的「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已轉介區院審理,因此裁判官有權行使酌情權,將被告其餘控罪,即本案的煽動罪一併轉交區院審理。換言之,被告所有罪行都會在區院審理。 法官押後本案至 10 月 26 日再訊,屆時被告將正式答辯。 控辯爭議煽動罪應區院或高院審理 辯方爭議,《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下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下稱煽動罪),是屬於「簡易程序罪行」抑或「可公訴罪行」,而這點將影響案件在哪一級法院處理、有否陪審團審理。 法官引述辯方指,辯方立場是煽動罪向來屬「可公訴罪行」,因此裁判官應轉介本案至高院,由陪審團或 3 名指定法官審理,而沒權轉介至區院處理。而就算過去不是「可公訴罪行」,在《國安法》條文下,或在羊村繪本案、「快必」案中,法庭都已分別確立了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與此同時,裁判官下令本案被告還押,而只有被告涉可判監的「可公訴罪行」,法庭方可下令被告還押,證明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 官:煽動罪屬「簡易程序罪行」 法官接納控方指,煽動罪一直是「簡易程序罪行」,此點在《國安法》頒布後依舊不變。官同意控方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凡罪行沒列明屬叛國、可公訴罪行,則有關控罪屬「簡易程序罪行」。既然煽動罪條文沒明言,則控罪屬「簡易程序罪行」。 法官亦不同意辯方稱,《國安法》頒布後,煽動罪性質由簡易程序變為可公訴罪行。官解釋指,他不認為《國安法》試圖篡奪《基本法》23 條賦予本港就叛國等罪立法的職能,若然《國安法》有此意圖,它必明確指出。因此,煽動罪仍屬「簡易程序罪行」。 至於辯方稱,若裁判官還押被告,被告所涉罪行必為可公訴罪行,法官亦不同意,並引非法移民為例,裁判官可就此罪扣留被告,但非法移民罪行屬「簡易程序罪行」。 官:一罪獲轉介區院 其餘控罪可一併轉介 法官續指,根據《裁判官條例》,被告被控控罪中,若有可轉介區院罪行且成功轉介,裁判官可行使酌情權,將其餘控罪一併轉介區院審訊,本案情況正是如此。辯方不爭議「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已轉介區院處理,則其餘 3 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都可一併轉介區院。 法官最終裁定,被告所有控罪留在區院審訊。被告表示擬認罪,法官押後 10 月 26 日正式答辯,期間被告須續還押。 被告被控 4 項煽動罪行 控方案情指稱,被告於 2021 年下旬,在「連登討論區」及 Telegram 頻道發文,號召他人平安夜上街、襲擊落單警員等,其後被國安處拘捕,在其電子設備中,發現約 9000 則類似貼文,遂控告被告 … Read more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 5 名理事,被指發布 3 本「羊村」系列兒童繪本,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周六(30 日)繼續在區域法院由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近日發布的報告,指煽動罪範圍過寬,又引立法局文件指曾通過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暴力或造成騷亂,惟不知何故沒有生效。 辯方又指,煽動罪的原意是維持香港本地的治安,而不是國家安全。《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質疑,香港是中國一部分,只有一個「國家安全」的概念,又以父親買房子讓兒子居住作例,指父親作為擁有人,仍有權負責房子的保安。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 9 月 7 日裁決。
「賢學思政」前召集人王逸戰、前秘書長陳枳森、前發言人黃沅琳和朱慧盈,被指擺街站,籲「揭竿而起」、喊「光時口號」及聲援「12 港人」,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當中 3 人至今已還押 10 個月。 4 人周五(29 日)在區院認罪,案件押至 9 月 24 日求情,候上訴庭就一宗國安法案件頒下判詞,法官郭偉健指屆時或會判刑。案情指,7 場街站活動與案相關;控方指各被告街站發言涉煽動分裂、使用暴力及違法。 辯方表示朱慧盈撤銷擔保,其餘 3 人沒保釋申請。此前唯一獲准保釋的朱慧盈,開庭前眼泛淚光,與親友相擁及拖手後,才步入犯人欄。穿着全黑西裝的王逸戰,以及穿着藍色西裝外套的陳枳森,在犯人欄內不時聊天,旁聽人士則向兩人舉心形手勢。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周三(27 日)發布香港人權相關報告初稿,批評《香港國安法》給予行政機關及警方國安處過大權力,例如特首可指定國安法官等,指會影響公平審訊。 報告又指《國安法》的條文「詮釋過闊、應用任意」,沒交代清楚具體違法行為,生效期間多間工會及學生會解散、媒體停運,又有多名學者、記者、工會成員被捕,促港府廢除《國安法》及煽動罪,保障言論、結社等自由,並限港府兩年內再匯報建議的跟進資料。 委員會另外深切關注警方於 2019 年連場示威使用過份武力,又留意到港府將整場示威標籤為暴力事件,促請港府檢討警方武力指引、釋放所有被控未經批准集結人士。(另見報道) 港府晚上以「強烈反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不公平的批評」為題發稿,政制局發言人指,對該委員會作毫無根據的批評「感到非常失望」,又稱制定《國安法》是為讓市民,重新享有「黑暴期間不能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強調立法有考慮維護國安同時遵守各項人權保障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