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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隨區議員拍攝便衣警 攝影師原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上訴終院得直回復定罪

被指隨區議員拍攝便衣警 攝影師原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上訴終院得直回復定罪
2020 年 3 月 8 日晚上,有人在大埔超級城悼念科大生周梓樂,時任大埔區議員連桷璋、文念志等人被指追罵便衣警,攝影師蔡健瑜尾隨拍攝,同被控非法集結罪。蔡健瑜經審訊後定罪,判囚 3 個月;2022 年 3 月向高等法院提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律政司不服決定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周五(16 日)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原審裁判官對蔡的定罪和判刑,蔡即時還押。判詞指,當蔡加入其他被告的群組,一起近距離追隨便衣警,便構成非法集結,而蔡在非法集結中攝錄便衣警,顯然並非屬於純粹身處現場、或是由一名不知情的旁觀者作出即興攝錄。

判詞又指,高院法官黃崇厚只是著手考慮蔡有否促使或鼓勵其他人的意圖,但他沒有考慮「盧健民案」的法律原則,即參與者的「被禁止行為」可以與其他參與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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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參與2021年六四集會罪成 鄒幸彤上訴得直撤罪 官:警集會禁令合法性未確定

煽惑參與2021年六四集會罪成 鄒幸彤上訴得直撤罪 官:警集會禁令合法性未確定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連續第二年以防疫為由反對進行。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文呼籲市民參與集會,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集結罪成,判囚 15 個月,當中 10 個月與另案分期執行。

鄒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經聆訊後,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三(14 日)裁定鄒上訴得直,指鄒的文章有意圖籲人到維園集會,惟因警方禁止集會合法性未確定,遂撤銷定罪及判刑。被告欄內的鄒聞裁決向旁聽笑說,「估唔到喎」。據了解,鄒原定最早 2023 年 1 月 27 日刑滿,撤銷本案刑期後,將「提早一個月」滿刑。她仍就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等案還押。

法官裁定,警方發出的集會「禁止令」,合法性可在刑事審訊中被挑戰,而本案沒證據警方履行《公安條例》下主動責任,提出容許集會的條件,因此「禁止令」合法性未能確立;官指鄒的文章雖有意圖呼籲參加集會,但在這情況下不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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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貓入洗衣機罪成判社服令 前港姐黃嘉雯胞姐上訴得直 高院撤銷其定罪、刑罰

困貓入洗衣機罪成判社服令 前港姐黃嘉雯胞姐上訴得直 高院撤銷其定罪、刑罰
2021 年 2 月,網上流傳一段女子困貓入洗衣機轉動約 14 秒片段。事後 2019 年港姐冠軍黃嘉雯胞姊黃綺婷,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判罰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黃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周二(29 日)裁定她上訴得直,一併撤銷定罪裁決及刑罰。

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在判詞指,上訴人供稱片段不是她拍,按洗衣機鍵者亦非她,但原審評估上訴人的誠信時,提及她「肩負提證責任」,法官認為是違背了「舉證責任在控方」的法律原則,故認為本案定罪裁決欠穩妥,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基於案件有重審的可能性,不就其他議題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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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金貝理准販毒案永久終止聆訊 律政司上訴得直 終院:錯誤批准、侵犯陪審團功能

法官金貝利准販毒案永久終止聆訊 律政司上訴得直 終院:錯誤批准、侵犯陪審團功能
高院原訟庭法官金貝理 2021 年 12 月審理一宗機場販毒案時,自行要求召開「案中案」,處理擬為「承認事實」的 WhatsApp 紀錄,她裁定不可呈堂。外籍男被告以此為由、認為審訊不公,提出「永久終止聆訊」,金貝理最終批准申請,並批准被告保釋離港,他至今仍未回港。

律政司不服決定上訴,終院周一(14 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並下令撤銷被告的「永久終止聆訊」及保釋命令,高院原訟庭可發出拘捕令。

終院判詞指,WhatsApp 紀錄不受爭議,然而金貝理裁定不可呈堂,是侵犯陪審團的功能。終院又指,她錯誤批准永久終止聆訊,批准被告離港亦屬不當,因一旦律政司上訴得直,便無法對被告繼續起訴,這樣會使「公義受挫」,不符合公眾利益。

金貝理法官上月亦被上訴庭批評,處理另外兩宗機場販毒案時僭越陪審團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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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園前總監涉偷拍女童如廁罪成 上訴得直後申訟費遭駁回 官:行為卑鄙、自招嫌疑

幼園前總監涉偷拍女童如廁罪成 上訴得直後申訟費遭駁回 官:行為卑鄙、自招嫌疑

幼稚園前男總監被指於 2014 至 2018 年期間某日,在住所偷拍女童如廁,被裁定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成,判囚 3 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高院 2022 年 3 月裁定上訴得直,指被告意圖昭然若揭,但涉案片段不涉及性的元素,不符合「色情描劃」定義,撤銷定罪及判刑,其後上訴方申請原審訟費。 法官邱智立周四(10 日)頒下判詞,駁回訟費申請,指上訴人偷拍「必然是出於猥褻的心態」,毫無疑問是自招嫌疑。他指上訴人做出如此惡劣的行為,仍然在幸運地被裁定上訴得直的情況下申請訟費,是完全缺乏理據。 原審判囚 3 月 後獲撤銷定罪及判刑 上訴人馬祖堯(38 歲)被控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指他於 2014 年 8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期間某日,在油麻地漾日居單位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即一名女童小便及露出私處的影片,2020 年 8 月,裁判官黃國輝裁定他罪成,判囚 3 個月。 馬祖堯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上訴,法官邱智立於 2022 年 3 月頒判詞指,上訴人在住所的洗手間秘密安裝閉路電視,意圖昭然若揭,不過涉案片段不涉及性的元素,未符合「色情描劃」定義,終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法官當時形容,上訴人是「嚴謹司法制度的得益者」,提醒他以本案為誡。 官:行為惡劣、幸運地被裁定上訴得直 上訴方申請原審訟費,指上訴後被判無罪,明顯地並非因為技術理由,即使上訴人的行為應當受到譴責,但不構成自招嫌疑,沒有理由被剝奪訟費。律政司一方引案例指,上訴人的行為是令人激憤 (inflammatory)、卑鄙及值得譴責 (reprehensible and deserving of condemnation),因此是自招嫌疑,不應獲得訟費。 法官邱智立指,上訴人在住所的洗手間秘密安裝閉路電視鏡頭,「必然是出於猥褻的心態」。他同意律政司一方的說法,指上訴人的行為是令人激憤、卑鄙及值得譴責,「毫無疑問是自招嫌疑」,又指他做出如此惡劣的行為,仍然在幸運地被裁定上訴得直的情況下,申請訟費,是完全缺乏理據,及沒有經過深思熟慮的舉措。 HCMA270/2022

指裁判官無予機會求情、不解釋法律程序    違防疫例罪成男子稱未獲公平審訊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指裁判官無予機會求情、不解釋法律程序    違防疫例罪成男子稱未獲公平審訊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一名男子 2021 年 3 月,涉在其擁有的派對房間內,與另外 7 名朋友聚餐及打麻雀,被警方以《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 599F 章起訴。他否認控罪後被定罪,早前在高等法院就其定罪上訴,稱自己沒有獲得公平審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周二 (11 月 1 日)頒下判詞,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撤銷。

判詞指,認同上訴人沒有得到公平審訊,尤其是原審裁判官杜浩成不給予上訴人求情機會,並將上訴人還押 5 個星期索取背景報告的處理方法,稱不理解為何原審裁判官需要為上訴人索取背景報告,又質疑「即使有此需要,為何需押後 5 個星期之久?」

根據司法機構網站,杜浩成現時並不在人員名單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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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大圍|女生涉拆天橋鐵欄刑毀罪成判囚 4 個月 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一個月

11.18 大圍|女生涉拆天橋鐵欄刑毀罪成判囚 4 個月 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一個月
2019 年 11 月 18 日,當時 17 歲的女學生被指與另外 5 人於大圍的天橋上拆毀鐵欄,2021 年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成,判囚 4 個月。女學生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高院法官周二(11 日)批准刑期上訴,減刑一個月,定罪上訴則駁回,本月內頒下裁決理由。

上訴方陳詞時指,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判處 3 個月或以下的刑期,讓上訴人可以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中,允許被判囚不超過 3 個月監禁及符合其他條件的人士,可以在社會上被視為沒有案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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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荃葵青|女社工阻差辦公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官下令發還重審

8.25 荃葵青|女社工阻差辦公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官下令發還重審
2019 年 8 月 25 日荃葵青反修例遊行,案發時 22 歲女社工被防暴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她被指拒絕,並多次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等兩罪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本案爭議焦點,是制服上沒警員編號的軍裝警員,要求查閱市民身份證時,如有市民不斷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是否構成「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周三(14 日)頒下判詞,指社工行為構成阻撓,批評原審指警員穿上制服,不是拒絕出示委任證的理由,是對《警察通例》規定掌握不準確。此外,原審裁定社工已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亦「有悖常理」,構成法律錯誤。考慮到原審未有明確裁斷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法官下令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澄清該觀點後,重新考慮是否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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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非法集結脫罪 律政司訟費上訴得直 判詞指被告行為自招嫌疑

消防員非法集結脫罪 律政司訟費上訴得直 判詞指被告行為自招嫌疑
2019 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49 歲消防員被控在旺角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兩罪, 2021 年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並獲批訟費。律政司今年 8 月就訟費命令上訴,上訴庭即日裁定得直,撤銷原有訟費令。

高院周四(1 日)頒判詞指,陳當時確實身處事故的核心範圍並戴口罩,雖然他最終被裁定是路過,「但上述行徑卻無疑是自招嫌疑」。至於原審曾批評,控方指警察因怕催淚煙而戴口罩,陳戴口罩則自招嫌疑,是雙重標準,法官認為原審說法有問題,因警察執行職務「當然要有適當防護」,相反集結人士戴口罩,則有抵禦警方執法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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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旺角|青年被指向警擲水樽囚 6 周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官:僅出於僥倖

5.10 旺角|青年被指向警擲水樽囚 6 周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官:僅出於僥倖
2020 年 5 月 10 日,網民發起「母親節行街」,青年被指在旺角向警方投擲水樽,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判囚 6 星期,青年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

法官李運騰周三(24 日)在高等法院宣讀判詞,裁定青年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判詞指,上訴人的行為非常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他「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是唯一合理推論,其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法官強調,青年能脫罪僅「出於僥倖」,又指假如控方將「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包括在控罪詳情內,上訴結果或會有分別。旁聽席親友聞判相擁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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