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民陣發起港島遊行被警方拒絕,有市民改自發上街。一名 19 歲男子,被指在灣仔向警車投擲竹枝及抗拒警長,遭票控違反《公安條例》等兩罪。案件原定周一(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未有到庭,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8 日再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民陣發起港島遊行被警方拒絕,有市民改自發上街。一名 19 歲男子,被指在灣仔向警車投擲竹枝及抗拒警長,遭票控違反《公安條例》等兩罪。案件原定周一(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未有到庭,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8 日再訊。
民主派初選案於 2021 年 3 月提堂,47 名被告進行保釋聆訊期間。其中一名辯方律師丘律邦要求進入已落閘的法院時,被指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證。丘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7 天。丘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案件周四( 12 日)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
上訴方爭議,案發時法院外人群已散去,並無出現《公安條例》下的公眾集結,故警方沒有權限設立封鎖區。而丘已多次表明身分,甚至報警求助,當時他正在處理法庭內的案件,不應受阻撓。法官陳仲衡質疑,上訴人稱「我係律師」,並非「萬試萬靈的咒語」,應提供證明。
律政司則反駁指,警方有責任維持現場秩序,確保沒有「存心搞事」的人進入法庭。警方在法院外設封鎖區正是配合法庭運作。而且並非「著西裝打呔、拎住疊紙、自稱律師」便可在法庭「自出自入」,警方僅要求丘出示身分證明,但他拒絕,明顯為難警方,屬蓄意阻撓。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裁決。
20 歲青年聲稱在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月期間,三度在住所附近被警員截查,要求出示身分證。他質疑賦予警察截查權力的《警隊條例》、《公安條例》違反人權,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周二(22 日)被駁回申請。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指,本案案情不足以支持其提出的憲法挑戰,因此只會變成學術討論,故是次申請毋須處理。但法官指,即使針對條例合憲性,仍然認為本案沒有任何合理的覆核理據,指出相比起拘留查問及搜身,要求出示身份證屬簡單要求,對申請人只造成極小滋擾。法官又提到,《基本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非絕對,可受到合理限制。 法官又表示,青年被截查前,分別緊握右拳、用手遮住背囊,信納本案有足夠的客觀事實,證明警員要求他出示身份證的決定是合理。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以防疫為由反對,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媒體及《明報》發文,呼籲市民參與,被控煽惑集結,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15 個月。鄒提上訴,獲高院法官張慧玲裁定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終審法院周四(8 日)向律政司一方批出就本案的終極上訴許可,排期於 11 月 22 日審理,擇日頒下判詞,聆訊 5 分鐘內結束。終院法官指,同意律政司一方指有重大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論點,批出上訴許可申請,但未有批出牽涉重大不公的理由。 鄒幸彤束馬尾、身穿綠色外套,笑向旁聽人士揮手,並手持一本筆記本。鄒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吳宗鑾代表,開庭前兩人走向被告旁,與鄒對話。鄒於散庭時稱,「多謝大家記得!」律政司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代表。前支聯會常委徐漢光及歐盟代表亦有旁聽。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以防疫為由反對,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媒體及《明報》發文,呼籲市民參與,被控煽惑集結,經審訊後被裁判官陳慧敏裁定罪成,判囚 15 個月。鄒提上訴,獲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裁定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本案牽涉《公安條例》下,警方就集會申請可行使的權力,包括被告可否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所發出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法庭線》整理裁判官與法官的判決理據,讓讀者了解爭議點及法庭的裁斷。 終審法院周四(8 日)早上將處理律政司就本案的終極上訴許可申請,由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負責。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以防疫為由反對進行。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文呼籲市民參與集會,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集結罪成,判囚 15 個月。鄒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 2022 年底裁定鄒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律政司一方不服裁決,周四(19 日)向高院申請終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法官張慧玲同意律政司一方指,本案有「重大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論點」,故批出證明書。 鄒幸彤正就支聯會案被還押,今被解至高院應訊,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亦有到庭旁聽。鄒步入被告欄時,有旁聽人士向她揮手說「生日快樂!」鄒笑著回應「新年快樂!」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連續第二年以防疫為由反對進行。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文呼籲市民參與集會,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集結罪成,判囚 15 個月,當中 10 個月與另案分期執行。 鄒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經聆訊後,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三(14 日)裁定鄒上訴得直,指鄒的文章有意圖籲人到維園集會,惟因警方禁止集會合法性未確定,遂撤銷定罪及判刑。被告欄內的鄒聞裁決向旁聽笑說,「估唔到喎」。據了解,鄒原定最早 2023 年 1 月 27 日刑滿,撤銷本案刑期後,將「提早一個月」滿刑。她仍就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等案還押。 法官裁定,警方發出的集會「禁止令」,合法性可在刑事審訊中被挑戰,而本案沒證據警方履行《公安條例》下主動責任,提出容許集會的條件,因此「禁止令」合法性未能確立;官指鄒的文章雖有意圖呼籲參加集會,但在這情況下不屬違法。
20 歲曾姓市民周二(6 日)入稟高等法院,指他在 2022 年 10 至 11 月,三度在居住地區附近,被警方在沒出示委任證、不具合理懷疑下截查並查看其身份證,擬向警務處長及律政司長提出司法覆核,質疑賦權警察截查權力的相關條例違反人權,亦要求法庭釐清「可疑行動」的定義及範圍,及警員截查市民時,是否需要有「紮實」的「合理原因」。
2019 年 9 月 2 日,示威者於旺角警署外聚集,其中一名女子被指把汽水罐擲向警員背部,及後搜出鐳射筆、手袖等物。她早前否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後周一(14 日)被裁定罪成,還押至本月 28 日判刑。 被告聞判後一度情緒激動,不斷嚎哭。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懷有 7 個月身孕,預產期為明年 1 月,望法庭考慮以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處理。控方隨即表示,受法例所限,法庭無權判緩刑。 裁判官施祖堯最終未有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僅下令索取背景報告,意味被告或需在獄中分娩。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案發時 18 歲的女生,8 月中承認校園內及校園外兩項暴動罪,周五(9 日)被判入教導所,兩罪同期執行。 區院法官陳廣池指,相信被告有悔意,能經一事長一智,又提及「不要被那些狂熱嘅分子推向前線、成為一場一場政治暴亂的炮灰」。法官並再促政府修例,擴大判刑時的酌情權。按其建議,法庭於修例後將可對 16 至 20 歲被告,不索報告下直接判監。 被告蓄短髮、身穿深色衣服出庭,旁聽席 10 數名親友向其揮手。辯方求情指,被告有悔意、只是年少無知,出於同情心支持示威者,沒意圖做任何破壞行為,願意承擔後果,以後做事會三思而行,做個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