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近日大規模打擊行人違規過馬路,包括調配便裝人員監察、票控前不作警告等。曾被罰款的 20 歲青年周二(19 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行人路基建差、政府規劃欠佳,亮起綠燈的時間太短等,認為市民不應因政策欠佳、政府機構無能而被罰款。
申請人要求法庭裁定《道路交通條例》中有關亂過馬路的控罪,以及政府機關未能維持令人滿意的行人設施,而無差別發出亂過馬路的傳票等,均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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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近日大規模打擊行人違規過馬路,包括調配便裝人員監察、票控前不作警告等。曾被罰款的 20 歲青年周二(19 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行人路基建差、政府規劃欠佳,亮起綠燈的時間太短等,認為市民不應因政策欠佳、政府機構無能而被罰款。
申請人要求法庭裁定《道路交通條例》中有關亂過馬路的控罪,以及政府機關未能維持令人滿意的行人設施,而無差別發出亂過馬路的傳票等,均屬違憲。
中大校友評議會常委會,今年初被指在沒有提供理由下,取消 3 名中大校友的參選資格。其中兩人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常委會決定,及宣告該決定不合法及程序不當。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三(20 日)聽取雙方陳詞後,押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之前裁決。
申請方認為,評議會做法有違《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對參選權等保障,而涉案組織具公共職能,法庭有司法權轄權介入本案。申請方又指根據案例,參選人被取消資格前,應有權利為自己辯護,有見選舉不設上訴,故循司法覆核申訴。
答辯方則指,申請方逾時提出司法覆核,沒充分理由的話,法庭應拒批覆核許可,同時質疑法庭是否有權介入案件,反問如是次選舉具公共性而法庭可介入,則接受政府資助的官校,其學生會選舉是否法庭都可介入。
一名前高級警員被指與年輕女子進行性交易,兼冒簽一張屬於「屯門區少年警訊」的支票,接受警隊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令公共服務聲譽受損」,判他強制退休,但獲准保留所有退休福利。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審視後,認為罪行性質嚴重,加刑至「革職並褫奪退休福利」。他上周四(11 月 30 日)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頒令撤銷副處長的決定。法官高浩文周四(7 日)裁定前男警敗訴。
前男警爭議聆訊程序不公,案中關鍵市民證人沒作供,剝奪其公平審訊權利,判罰亦不合理。負責處理上訴的副處長認為,前男警剛與投訴人接觸時,對方年僅 15 歲,又以少女的財政需要剝削對方,未達公眾對警員操守的期望,故加重懲罰。
法官認為,紀律聆訊的主審人員已表明鑑於公平性,不會對投訴人的書面供詞予以比重,僅基於前男警的錄影會面及供詞而裁定他罪成。法官認為他已獲公平聆訊,亦認為副處長已全面解釋判罰原因,並無可爭辯之處。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就違反「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定罪及刑期上訴,案件周四(7 日)在高院展開第二日聆訊。上訴及答辯雙方同日完成陳詞,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姫指 3 個月內會頒判詞,期間鄧、徐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上訴方指,不可當按國安「實施細則」發出「通知書」權力是「萬用刀」,要求並非是「外國代理人」者遞交資料;又質疑如有非代理人接到「通知書」,可如何辯白。律政司一方質疑,支聯會僅在履行「通知書」的截止前一刻申請司法覆核,惟沒繼續程序。
鄧岳君、徐漢光一同離開法院,鄧指手執劉曉波、林徽因的兩本著作,指劉「佢都係值得尊敬嘅,一個悲劇嘅一個文人啦」;又指今天為廿四氣節中的「大雪」,希望「六四死難者係可以早日真相大白,沉冤得雪,得到『大雪』」。
47 名民主派初選案中被告鄒家成,早前在 Facebook 透露,他被懲教署以內容涉「裸露」為由,禁止收取一本載有名畫《維納斯的誕生》的書籍。鄒本周一就事件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高浩文事隔 3 日(7 日)批出許可,並指示與訟雙方商議聆訊日子,日期範圍暫訂在 2024 年 3 月至 5 月之間。
47 名民主派初選案中被告鄒家成,早前在 Facebook 透露,他被懲教署以內容涉「裸露」為由,禁止收取一本載有名畫《維納斯的誕生》的書籍。鄒周一(4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懲教署的決定非法、不合理且違憲,要求法庭頒令撤銷署長拒入書的決定,及容許他收取有關書籍。
入稟狀指,該本被拒書籍為德國作家 Dietrich Schwanitz 的中譯書《教養:關於歷史、文學、藝術、音樂、誓學與世界風俗文化,你必須知道的事》,被懲教人員在《維納斯的誕生》畫作頁面貼上「裸露!退!」標記。
入稟狀提到,鄒過往被拒入書,署方都會主動交代原因,惟今次署方在他查詢下才覆「涉猥褻內容」不能收取,未有指明涉哪部分內容,令他感到詫異。而鄒曾向懲教人員投訴,惟未獲跟進。他之後再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及去信立法會議員管浩鳴、狄志遠求助。
Podcast: 47人案|控方指非法手段毋須涵蓋武力 辯方逐一就案情作結案陳詞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控辯雙方於周三(29 日)及周四(30 日)開始結案陳詞。控方就法律爭議陳詞,指《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下,「非法手段」毋須涵蓋武力,而「非法」涉及刑事罪行及濫權兩層面。 辯方其後依次就案情作結案陳詞,吳政亨、余慧明的代表大狀石書銘總結時指,吳、余不主張流血殺戮,亦非尋求推翻憲制秩序,又指兩人想政權信守諾言、根據憲制帶來政治改變,以及實踐《基本法》承諾的雙普選,皆「不可能是顛覆」。 林卓廷、黃碧雲、楊雪盈、何啟明的代表陳詞時,法官引述論壇發言、FB 帖文等質疑曾提及「用盡憲制入面權力」、「否決對犯罪組織的任何撥款」,辯方回應稱僅指《基本法》權力及並非無差別否決。 代表鄭達鴻、梁國雄的資深大狀潘熙指,兩人沒意圖執行串謀協議,不應被視為共謀者。法官引案例、梁的發言數度質疑;潘重申兩人沒意圖執行,控方亦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鄒家成代表大狀陳世傑就提到,〈墨落無悔〉發起人之間就算有協議,也非本案指控的協議,何況〈墨〉絕非協議;又指控方不能當《國安法》是「尚方寶劍」,不受限地拓闊詮釋。陳志全代表大狀馬維騉指,失職本質上不等同「非法」,而無差別否決沒明文禁止,也不構成顛覆。 另外,法官在庭上透露,預計本案需要 3 至 4 個月後方可裁決。案件周一(4 日)續審。 郭卓堅司法覆核區選「三會」提名敗訴 判詞:不足以證明機制不公 改制後的區議會選舉將於 12 月 10 日舉行,參選人須取得「三會」即分區、防火和撲滅罪行委員會,每個委員會各 3 名委員提名才可入閘參選。「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提司法覆核指規定違憲,要求法庭頒令取消,案件周四(3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法官高浩文周五(1 日)裁定郭卓堅敗訴。 判詞反駁郭卓堅一方理據,認為投票權和被選舉權非絕對權利,關鍵在於有關限制是否有合法目的、是否合乎比例。法官提到,「三會」提名制目的是確保「愛國者治港」,參選人獲熟悉地區事務人士認可,接納屬合法目的。 判詞指,雖然數據顯示「三會」成員傾向偏袒「自己人」,但若考慮到「三會」成員的個人特徵,例如他們本身已處理地區事務,屬當區重要持分者,「不一定是不合適」。本案亦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三會」提名制構成不公,阻止民主派入閘。 總括而言,法官認為「三會」提名制,並非沒有合理基礎,亦已在社會利益及基本法保障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駁回郭卓堅的申請。郭卓堅庭外指,會與律師研究,再決定會否上訴。 死因研訊|男子撥999後失救 官引導指沒證據能阻死亡 陪審團一致裁「死於自然」 2017 年,一名 65 歲裝修工程判頭清晨召「999」呼救,指自己身處砵蘭街、「美光」等,救護車搜尋 7 分鐘不果後收隊;約兩個半小時後,途人發現他坐在路邊,救護員到場證實已死亡。法醫指死因為支氣管肺炎、病徵相當嚴重。案件周四(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展開第四日研訊。 死因裁判官周至偉引導陪審團時指,沒證據顯示如救護車成功找到死者,就能阻止其死亡,閉路電視顯示死者打電話的數分鐘後「已經冇再郁動」,法醫亦指即使死者得到治理,也不一定能防止其死亡,而支氣管肺炎屬於自然產生且可以致命的病況。 5 人陪審團退庭商議 1 個多小時後,一致裁定「死於自然」,死因為支氣管肺炎,並提兩項建議,一為加強向公眾宣傳報案指引,報案人士需提供街道名稱及街號等,並提醒店舖位置不一定能作出定位;二為加強接線生提問技巧的培訓。家屬聞裁決時一直抽泣。 男子認40年前入屋強姦女童囚7年 案情指事主患抑鬱 案發16年後跳樓亡 1983 年,13 歲女童在屯門新發邨遭男子尾隨入屋強姦,並留下掌紋。事主其後患上抑鬱,16 年間多次出入青山醫院,至1999 年跳樓自殺。2021 年,警方巡邏時截查及拘捕 58 歲的被告,並落案起訴。被告周二(28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強姦罪,搶劫罪獲存檔法庭。 … Read more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指改制後的區議會選舉,參選人須獲「三會」即分區、防火和撲滅罪行委員會,各委員會 3 名委員提名才可入閘參選,做法屬違憲,要求法庭頒令取消。聆訊周四進行(30 日),法官一日後就頒下 92 頁判詞,裁定郭卓堅敗訴。 法官高浩文在聆訊時曾表示,對「三會」成員大多數提名「自己人」參選感到驚訝,最終是基於甚麼考慮,認為「三會」提名制有合理基礎,並裁定機制合憲呢?今集「法生咩事」,同大家講講判詞重點。 相關文字報道:司法覆核區選「三會」提名違憲 郭卓堅敗訴 判詞:不足以證明機制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