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宏福苑周三(26 日)發生五級大火,死亡人數累計增至 94 人。火災翌日,終審法院審理一宗販毒上訴案前,首席法官張舉能稱:「鑑於早前發生的可怕火災,造成極為慘痛的人命與財產損失」,帶領庭內人士默哀片刻。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大埔宏福苑周三(26 日)發生五級大火,死亡人數累計增至 94 人。火災翌日,終審法院審理一宗販毒上訴案前,首席法官張舉能稱:「鑑於早前發生的可怕火災,造成極為慘痛的人命與財產損失」,帶領庭內人士默哀片刻。
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葡籍男子黃煡聰,承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因《國安法》刑期下限未獲全數認罪減刑,判囚 5 年。他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擬爭議刑罰分級不適用於串謀罪。
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組成的終院上訴委員會,周一(3 日)拒絕申請,指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換言之,黃無法再透過上訴挑戰上訴庭決定。
警方 2022 年在火炭工廈搗破非法賭檔,發現有賭客為警員。警員與 4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賭博及違口罩令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覆核成功,裁判官改裁非法賭博罪成、罰款 4,000 元。被告其後上訴失敗,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由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包致金組成的上訴委員會,上周五(17 日)拒絕申請,指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換言之,被告無法再透過上訴挑戰原訟庭決定。
特首李家超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擬「再度任命」李義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立法會周四(16 日)審議由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動議的議案,僅法律界議員林新強有發言。議員以舉手形式投票,在沒人反對、過半數贊成下通過,審議過程大約 10 分鐘。
陳國基提及,是次委任是考慮了終院及高院未來數年繼任安排等,指再任命對維持終院的高水平運作有關鍵作用。林新強指,法官只會根據法律作出判決,如議員對判決有很大意見,可修訂條文、「完善」法律,希望議員支持任命以彰顯司法獨立。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於 2021 年立法會選舉中,轉載許智峯倡投白票帖文,被控煽惑投白票罪。蘇在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改為認罪,被判緩刑。他提上訴被高院駁回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終院 3 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周五(17 日)聆訊後,向蘇批出終極上訴許可,並排期 2026 年 5 月 20 日開審。獲批許可的兩項議題為,控罪有否侵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言論自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
蘇一方指涉案舉動是和平倡議,不至於煽惑仇恨或暴力,爭議控罪是否合乎比例、有否合法目的,並挑戰高院拒考慮海外案例的做法。律政司一方則指香港情況獨特,立法會因應 2019 年情況改善選舉制度,法庭有基礎不考慮海外案例。
防止罪案科高級督察李卓賢涉 2021 年在尖沙咀美麗華商場,強吻懷孕的女店長,並抓其胸部,事後欲以百萬元換取事主夫婦不追究。李他經審訊後被裁定非禮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 6 個月 2 星期,在今年 6 月被高院駁回定罪上訴後即時服刑。
終審法院網頁顯示,李卓賢已提出終極上訴許可申請,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獲薦「再度任命」為常任法官的李義,至今在終院任職 25 年,參與審理過多宗重要上訴案。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院一致裁定鄒幸彤 3 人得直,引李義在另案判詞指出,法院的基本職責是在法律可行方法下,確保審訊得以公平進行。
在黎智英保釋案、呂世瑜案,李義與其餘 4 名法官一致裁定兩人敗訴,裁定《國安法》設更嚴格的保釋門檻、認罪減刑的幅度受刑期下限約束。在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李義與張舉能、歐頌律看法一致,認為詮釋法例時應側重維護廉署調查保密,裁定林敗訴。
在岑子杰司法覆核案,李義、霍兆剛一同撰寫判詞,認為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認框架」,以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獲取合法性的身分認同。
終審法院 3 名常任法官之一、現年 76 歲的李義,獲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再度任命」為常任法官,特首李家超接納推薦,並指會在徵得立法會同意後作出任命。
據《終院條例》,常任法官退休年齡為 70 歲,特首可延期不超過 2 次、每次續期 3 年,即總共可延任 6 年。翻查憲報,李義已分別於 2020 年及 2023 年獲兩任特首兩次延任,即已達到法定上限,不可再延任。
司法機構回覆確認,李義目前的任期至明年 3 月屆滿,按條例規定不能再次延任,但解釋今次乃根據另一條文推薦特首「再度任命」他為常任法官,而據該條文,「一名年屆 70 歲或以上的現任常任法官,即使他的任期延任屆滿後,仍可再獲委任為常任法官」。
翻查資料,終院共有 5 名已退任的前常任法官,當中 3 人屆 65 歲退休年齡後離任,而列顯倫與鄧國楨分別獲延任至 66 歲及 71 歲(見內文表)。
李義獲薦留任 曾指法院基本職責確保審訊公平 認同替代法律框架保障同性伴侶
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葡籍男子黃煡聰,2022 年入境時被捕,他承認《國安法》下「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囚 5 年。因《國安法》刑期下限,他未獲全數認罪減刑,就此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 4 月拒批上訴許可,上周並拒批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
黃煡聰亦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司法常務官周一(8 日)指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限申請方在 10 月 6 日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