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7 日,警方開始包圍理大附近,圍堵在校園內的示威者,多人被控暴動等罪。12 名被告早前認罪,其中一名案發時年僅 16 歲的學生,周五(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林偉權指,反修例示威原屬和平,後遭少數崇尚暴力的人脅持,不少年輕人包括 16 歲被告熱情參與,即使未有使用暴力,但明知而出現在暴動現場,已起鼓勵及壯大聲勢的作用。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五(9 日)展開第 64 天審訊。法官裁定,16 名不認罪被告,全部表證成立。理由稍後頒布。除吳政亨、楊雪盈、余慧明 3 人暫時料不作供外,其餘 13 名被告擬作供,另部分被告擬傳辯方證人(見內文表)。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2 日)續審,料將開始辯方案情。辯方透露,擬呈錄音、電郵文件等證據。法官根據辯方估計作供所需時間,推算辯方案情料需約 39 日處理。 周四報道: 47人案|黃碧雲、吳政亨等中段陳詞爭議「非法行為」定義 法官周五作裁定
2020 年 8.31 太子事件 8 個月,28 歲文員被指駕駛私家車撞向警車,警方其後在車上檢獲一把改裝傘。他被控危駕罪,另與車上乘客同被控阻差辦公,二人被裁定罪成,文員被判囚 8 周,男乘客被判監 8 個月。文員提定罪上訴,經聆訊後,周四(8 日)被高院駁回。 法官黎婉姫指,同意原審裁判官的分析,認為當文員目睹防暴警指著他喝令其「停車」、「熄匙」、「落車」時,他理應知道被截查,但卻沒依從任何一項指令,明顯要增加警員截查的難度。 針對危駕罪,法官認為當時私家車在其控制下向前溜,當時數名警員位置與車輛距離非常接近,而上訴人任由私家車向前行駛,對在場警員構成非常嚴重的人身安全威脅。
2022 年 7 月,警方突擊搜查火炭一工廈單位,搗破一個非法賭檔,調查後發現其中一名賭客為休班男警。男警與 4 人被控「在賭場內賭博」及違反口罩令,周四(8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 暫委裁判官陳業禧指,案發時在外埋伏的警員確認單位外有鐵閘,並由他人帶領入內,認為單位並非自出自入,加上片段顯示各被告曾有對話互動,其中兩被告為夫婦,裁定單位屬「私人處所內的社交場合」。因此,各被告面對的「在賭場內賭博」及違反口罩令,全部罪名不成立。
2020 年 10 月,多名區議員到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聲援泰國反政府示威者,當中多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包括時任沙田區議會主席李志宏。李不認罪受審,周四( 8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罰款 6,000 元。 暫委裁判官陳樨樨裁決時指,集會自由非絕對,須維持公共衛生等,而警方為涉案聚集設記者區,加上多次發出警告不果、才執法,「冇一刀切阻止集會,顯示咗一定程度嘅容忍」,「措施合理恰當」。 辯方求情指,李僅屬參與者,另提他任職區議員期間,「私人作出 6 位數字嘅貸款維持社區辦事處運作」,如今以多份兼職還款、財政拮据,將面對另一宗上訴案件,可能因該案還押。官則著李於 3 個月內繳交罰款。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8 日)展開第 63 天審訊。控辯雙方就辯方提出「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陳詞,提出的被告包括吳政亨、黃碧雲、林卓廷、何桂藍。法官陳慶偉指,押後周五就「毋須答辯」下決定。 雙方陳詞一大重點,在於控罪書提及「非法手段」一詞,在《國安法》等下沒清晰定義。其中雙方爭議,《釋義及通則條例》 提及「不屬」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之釋義,包括「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 辯方指,該條文於 2021 年 5 月生效,沒追溯力,不能約束條文生效前的行為。控方則指,條文是給出法定定義,相關行為在該條文訂立前已受法律規管,又舉例指本案涉藉否決預算案作談判籌碼,逼使政府妥協,問從常識而言哪是合法? 上周報道: 47人案|法官裁定 「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 47人案|第16周審訊 文字及影像報道整合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8 人的案件,5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1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當中 4 人還押至周四(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囚 4 年 5 月至 4 年 9 月。 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暴動發生於商住區林立地段,示威者擲汽油彈等破壞行為,帶來直接人身傷害和財物損失的實際風險,斥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又認為各被告不論在何時加入,都一定知道暴動的實況,增加聲勢令暴動持續。 法官指,兩被告分別管有六角匙及在前排與警方對峙、管有索帶及鐳射筆,各加監 3 月;法官另考慮他們候審時積極生活和工作,案發時年輕等作酌情減刑。
前離島區議員王進洋被指牽涉詐騙案,被落案起訴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王周四(8 日)被押解至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他身穿螢光橙色風褸,甫應訊向數名旁聽人士大力揮手。 控方申請暫毋須答辯,待警方進一步調查,並反對王保釋;王的律師續提出保釋申請。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王須還押至 9 月 28 日再訊。辯方放棄 8 天保釋覆核權。 控罪指,王涉嫌假冒是陳姓人士的兒子,聲稱因一宗襲警案而被警方拘捕,需港幣 10 萬元保釋。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以防疫為由反對,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媒體及《明報》發文,呼籲市民參與,被控煽惑集結,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15 個月。鄒提上訴,獲高院法官張慧玲裁定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終審法院周四(8 日)向律政司一方批出就本案的終極上訴許可,排期於 11 月 22 日審理,擇日頒下判詞,聆訊 5 分鐘內結束。終院法官指,同意律政司一方指有重大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論點,批出上訴許可申請,但未有批出牽涉重大不公的理由。 鄒幸彤束馬尾、身穿綠色外套,笑向旁聽人士揮手,並手持一本筆記本。鄒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吳宗鑾代表,開庭前兩人走向被告旁,與鄒對話。鄒於散庭時稱,「多謝大家記得!」律政司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代表。前支聯會常委徐漢光及歐盟代表亦有旁聽。
羅鎮傑和母親的家中,有一個掛牆月曆。在 5 月那一頁,數格被劃上記號,是傑仔的上庭日子。原訂 9 天的審訊,提早在第 5 天審結——傑仔被裁定襲警罪不成立。 這並非傑仔首次面對審訊。2019 年 9 月,他在銅鑼灣被捕,2020 年 3 月案件首次提堂,同年 12 月經審訊後,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傑仔翌年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 傑仔獲判無罪後,與母親並肩步出東區裁判法院。羅媽媽展露了久違的笑容,接受傳媒訪問時,只是簡單地說「好開心」,連聲感謝記者的關注。語畢,牽著傑仔的手離開。 喜悅背後,是兩母子近 4 年來的煎熬,既要面對生計、學業停頓,又擔心保釋、上訴是否成功。甚至是傑仔的聽力,羅媽媽也緊張兒子在重審時能否聽清楚,獲得公平審訊。 爭取公義的路並不容易。羅媽媽說,堅持為兒子討回公道,只因她由始至終都相信兒子清白, 「反正我哋都係一路行⋯」 「冇諗過一行行 4 年,行咁耐、拖咁耐啫。」 相關報道:平機會推《聾健司法平等指引》 「龍耳」邵日贊談「聾人與公平審訊的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