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7 月 1 日,有人發起港島區遊行,抗議《國安法》實施,一名退休警員兒子、案發時 17 歲男學生涉攜有汽油彈,與其他人到美心西餅縱火,被裁定縱火等 4 罪成,判囚 6 年。他不服刑期提上訴,爭議他案發時年輕、在獄中努力更生、獲太太支持,冀重新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五(26 日)聽罷陳詞,認為案件「有佢微妙嘅地方」,將交由 3 名上訴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再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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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 日,有人發起港島區遊行,抗議《國安法》實施,一名退休警員兒子、案發時 17 歲男學生涉攜有汽油彈,與其他人到美心西餅縱火,被裁定縱火等 4 罪成,判囚 6 年。他不服刑期提上訴,爭議他案發時年輕、在獄中努力更生、獲太太支持,冀重新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五(26 日)聽罷陳詞,認為案件「有佢微妙嘅地方」,將交由 3 名上訴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再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有戀童癖、案發時 46 歲男電工 10 年前因性侵男生,被判監禁 12 年。他出獄約一年後再次犯案,2019 年在自助洗衣店與 15 歲少年搭訕,自稱富裕及向對方提供生活費,帶他回家口交和肛交,並拍攝過程。他承認與 16 歲以下男子同性肛交、作出猥褻行為等 5 罪,2021 年 12 月被判監禁 9 年 4 個月。
他不服刑罰過重提上訴,早前被上訴庭駁回。署理首席法官麥機智及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周四(13 日)頒下判決理由,指本案涉及多項加刑因素,包括上訴人曾因性侵少年並服刑達 12 年,出獄一年後便干犯本案;事主因案承受精神創傷,有自殺傾向等。上訴庭認為原審量刑並無不妥,並非過重,遂駁回上訴。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分拆成多案審理。其中一案的 34 歲男子被判 5 年監禁,他不服定罪和刑罰申請上訴許可,周三(5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畢陳詞,即日拒絕申請,將於 3 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申請人原審供稱,案發時為的士司機,接載客人時遇堵路,放下對方後,戴防毒面具往麥當勞買晚餐,途中被警員制服。他主要爭議原審不接納其供詞,彭偉昌質疑他遇堵路後,「最合理掉頭走啦」,惟他仍往餐廳。法官又指,他戴防毒面具,「你又唔怕人懷疑喎?」,認為原審拒絕接納其供詞,「咪就係覺得你講嘅嘢荒謬囉」。
2019 年 11 月太古城中心外發生襲擊事件,中年漢陳真持刀傷人,並咬甩現就「47 人案」還押、時任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被判監禁 14 年半。陳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周三(8 日)判他上訴得直,減刑半年至 14 年監禁。
上訴庭在判詞指出,考慮襲擊的盲目和凶狠程度,以至兩名事主所承受的肉體和精神創傷,原審的量刑基準「絕不為過」,原審法官沒有因應在案發背景下,陳真的行為能挑起大規模暴力衝突而加刑,「則反而可被質疑」。
上訴庭指,考慮陳真大可拖延不賠償,但在原審開審前已向事主賠償 393 萬元,反映其誠意,原審法官不應將此減刑因素排除在外,因此基於各項因素減刑共 12 個月,即比原審的減刑多出 6 個月,並將總刑期下調半年。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學生會會長郭永皓,以及兩名評議員杜林丞亨和容頌禧,被指於 2021 年評議會會議上,動議及支持七一刺警案疑兇梁健輝的議案,被控《國安法》下「宣揚恐怖主義」罪。4 人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各被判囚 2 年。4 人在 2023 年,先後提出刑期上訴。
司法機構網頁最新顯示,案件排期 9 月 13 日,處理 4 人的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料審期 1 天、需時 180 分鐘,但暫未顯示由哪位法官審理。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以「圍魏救趙」,營救被圍堵的示威者,被控暴動,分成多案處理。其中一宗涉及 13 人的案件,除了「12 港人」之一的郭子麟及一名 21 歲男生認罪,11 人受審後罪成。當中 4 男不服定罪及判刑,周五(19 日)在高院上訴庭提上訴許可申請。
其中一名案發時不足 21 歲,被判囚 5 年的青年,其代表指原審法官沒有因年齡酌情減刑,但同案另外 3 名較年輕的被告,均獲考慮年紀而減刑,認為「做法係未如理想」;又提及同案身穿黑色裝束的被告判囚 4 年半,青年則另遭搜出一個未開封外科口罩和一隻 3M 手套,質疑帶口罩、手套需要加刑 6 個月,「每樣嘢值 3 個月?」
法官彭偉昌表示,當時「普通人都知嗰度打到火光四起」,常人難進入暴動範圍,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參與暴動;拒批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但指年紀及藏有工具的議題屬可爭辯,批出刑罰上訴許可申請。至於另 3 男的上訴許可申請,則全被拒批。
2020 年 5 月 13 日,有人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發起「和你 Sing 」,7 名青年涉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被起訴,案發時 18 歲男學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罪成,判入教導所。他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周四(2 日)在高院再訊。
上訴方引報告稱,上訴人不宜判入教導所,並指他已於教導所囚禁 100 多日,「懲罰因素一定存在」,望法庭考慮判處緩刑。
法官張慧玲認為判處緩刑可行,且不屬過輕,另上訴人期間不能犯案 ,「有一把刀喺頭上」,終下令改判監禁 4 個半月、緩刑 24 個月,而定罪上訴駁回,稍後頒理由。上訴人即哽咽稱「明白閣下」,官亦著要繼續學業,上訴人續哽咽回應「感謝閣下」。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同案 8 人則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12 人分別判囚 4 年半至 6 年 10 月。其中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佔旺女村長」畢慧芬不服刑罰,上周五(22 日)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資料,案件尚未有聆訊日期。
「12 港人」案被告鄭子豪、廖子文,2022 年先後就潛逃及灣仔倉庫爆炸品案認罪,區院法官游德康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 31 個月。懲教其後通知法院,由於兩人已服畢潛逃案的刑期,無法同期執行,令實際刑期較原審判刑多出半年。
兩人獲准保釋等候刑期上訴。上訴庭周二(19 日)裁定他們得直,撤銷原定刑期,並改判可即時釋放兩人的刑期,將在 6 個月內補充理由。兩人散庭時面露笑容,向旁聽席揮手,懲教一度稱須回院所處理手續,兩人擾攘逾一小時獲放行,離開法院。
律政司指,原審判刑在實際情況下無法執行,「根本無咩唔公平,令到上訴庭需要糾正」,又指即使需重新服刑,亦不會造成額外不公。上訴方則強調,法庭需考慮實際刑期能否達至原審原意,又指鄭、廖已有工作、望繼續進修,盼獲「重新做人、重新站起來嘅機會」。
上訴庭於 3 月初駁回「快必煽動案」上訴,指香港的煽動罪源自英國普通法,但 1938 年訂立《煽動條例》,立法原意必然為取代普通法下的煽動罪,故煽動罪在普通法世界的發展,包括必須證明具煽動暴力意圖才入罪,在港不適用。
翻查歷史,本港煽動罪可追溯至 20 世紀初,港英政府原針對引起中國騷亂的出版物,其後多次演變(見內文表),並於 70 年代納入《刑事罪行條例》,條文大部分沿用至今。
《法庭線》整理立法文件、兩位港大法律學者傅華伶和陳文敏的文章,以及上訴庭判詞,嘗試爬梳本港煽動罪法律發展,協助讀者了解這場立法原意之爭及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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