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陳虹秀等 4 人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暴動,分別獲裁定表證不成立及罪名不成立,上訴庭發還重審。陳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監 3 年 9 個月,餘下兩男一女被告則認罪,被判監 2 年 5 個月。
陳虹秀不服定罪及判刑,於本月 7 日提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暫未有聆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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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虹秀專訪|暴動案重審 「抱著二八心情去準備」 一位社工的入獄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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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陳虹秀等 4 人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暴動,分別獲裁定表證不成立及罪名不成立,上訴庭發還重審。陳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監 3 年 9 個月,餘下兩男一女被告則認罪,被判監 2 年 5 個月。
陳虹秀不服定罪及判刑,於本月 7 日提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暫未有聆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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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 4 月駁回「香港獨立黨案」被告申請刑罰上訴許可,裁定《國安法》罪行的刑罰分級適用於串謀罪,又提及不同意 47 人案原審觀點。
該案中,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雖被裁定屬「首要分子」,但因 3 人認罪、出任控方證人等,獲減刑至判囚 6 至 7 年,低於條文的 10 年下限。其餘被告的刑期則在上下限之內。
《法庭線》向律政司查詢,有否因應上訴庭的判決,就區諾軒等 3 人的刑期提出覆核。律政司周一(28 日)回覆指,「沒有提出刑罰覆核申請」,又指由於案件已進入上訴司法程序,不宜就案件的判刑是否合適作任何評論。
47人案判刑專頁:他們為何面對這樣的判刑?
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 41 歲葡籍男音樂教師,2022 年入境時被捕,早前承認《國安法》下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被判囚 5 年,不獲全數認罪扣減。被告不服刑期提上訴許可,上訴庭周二(15 日)駁回申請。
上訴方引「47 人案」指,當中 4 名被告被裁定屬「首要分子」,其中 3 人因認罪等因素,獲判囚 10 年以下,跌出刑期下限,律政司沒提出上訴,顯示《國安法》下的刑罰分級具參考價值,非強制套用於「串謀罪」。
上訴庭反駁,如《國安法》下的「煽動分裂國家」罪有刑期下限,「串謀」同樣的罪行卻沒下限,兩者都是未遂罪,「這不合理也不合邏輯」。判詞又提到,下級法院就「47 人案」沒詳細討論,或充分考慮相關銜接原則,以及「串謀罪」應如何在《國安法》的量刑框架內運作,不同意分級制不具強制性而只有參考價值。
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金鐘爆發警民衝突,共 96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宗 12 人罪成的案件,當中 5 人分別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上訴庭周一(10 日)頒下判詞,裁定一人刑期上訴得直,由 4 年 3 個月改判 4 年;另駁回其餘被告的定罪及刑期上訴。
其中一名上訴人爭議,他較其他被告早認罪,卻因被原審指「悔意極為不足」,認罪扣減比其他較遲認罪的人少。上訴庭引述,雖然辯方求情時,看似在批評警方對上訴人使用不必要暴力,但沒有試圖減輕上訴人的罪責,只是指他亦有受傷,而希望減輕刑罰。上訴庭認為,原審官因而指上訴人「悔意不足」,給予較少的扣減屬犯錯,裁定他刑期上訴得直,減刑 3 個月。
3 名男子被指 2019 年 10 月,在 WhatsApp 群組揚言殺害警員及其家屬,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各囚 22 個月。其中一被告周三(26 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即日駁回。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在判詞引述該被告稱,懲教署指他最早今年 6 月可獲釋,但上訴刑期聆訊定在 5 月,若他最後上訴得直,屆時或會多服刑期,並引港大學生會評議會的「張敬生案」指其刑期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
官反駁指,原審已考慮了私人 WhatsApp 群組傳播力等因素,不認為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又指本案和「張敬生案」不可比較。官並指,涉案訊息血腥及殘暴,煽惑對警員和家人作暴力行為,形容是「無差別和無底線的」。
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 41 歲葡籍男音樂教師,2022 年入境時被捕,早前承認《國安法》下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被判囚 5 年,不獲全數認罪扣減。被告不服刑期提上訴,案件周五(21 日)於高等法院處理。
上訴方表示,本案控罪為「串謀罪」,《國安法》下的刑罰分級雖具參考價值,但並非強制適用於本案,認罪應可獲全數扣減,並引「47 人案」指,有 4 名被告被裁定屬「首要分子」,其中 3 人因認罪等因素,獲判囚 10 年以下,律政司沒提出上訴。
上訴方另指,本案帖文內容天方夜譚、虛無飄渺,影響有限,原審官量刑起點過重。律政司則指,按照《國安法》立法原意,「串謀罪行」應與「實質罪行」的量刑一致,又指帖文是否成功煽動他人並非關鍵,而是取決於發帖的目的。上訴庭將於 6 個月內頒判詞。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以「圍魏救趙」,營救被圍堵的示威者,被控暴動,分成多案處理。案發時不足 21 歲青年經審訊後定罪,被判囚 60 個月。他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僅就後者獲批許可,周四(20 日)在上訴庭聆訊。
上訴方指,原審對同案另 3 名不足 21 歲被告給予減刑,惟上訴人沒有,但他們都同樣因年輕,不幸受社交媒體影響,誤信「圍魏救趙」。上訴方又指,上訴人案發時僅攜一個未開封外科口罩、和一隻 3M 手套,對比同案其他被告案情,認為他的刑期過重。
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退庭考慮約 20 分鐘後,裁定青年上訴得直,減刑 3 個月至 57 個月,書面理由將於 6 個月內頒布。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2022 年分別被判監禁 5 年 9 個月及 1 年 9 個月。兩人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三(15 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律政司代表、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指,承租人的任何公司佔用處所都須要申請牌照,被告有披露責任,卻隱瞞「力高」存在。她又指,承租人獲科技園公司批准以優惠地價租地,因此屬「特殊租契」。惟法官指承租人投資金額巨大,計劃同時促進香港經濟發展,質疑非僅對承租人有利。
楊美琪又指,黎是「作出指示及決定的人」,利用「蘋果印刷」犯案。法官關注,按律政司此說法,黎與「蘋果印刷」應屬「共同犯罪」,但後者沒被控。楊指,黎幕後控制涉案公司,舉例在洗黑錢案,涉事公司也不會被起訴。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將於 6 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2022 年分別被判監禁 5 年 9 個月及 1 年 9 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上訴,周二(14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
上訴方指,涉案「力高」公司與報紙業務相關,並非「佔用」處所,而是「共用」處所,因此毋須領取牌照,黎智英、黃偉強亦沒有披露責任,又指租契並不要求整個土地用於出版、印刷報紙等指明用途。另外,上訴方指黃偉強已服刑完畢,故放棄判刑上訴。
律政司一方則指,「蘋果印刷」多次為不同公司申請牌照和續牌,但不包括「力高」,又指不論是佔用或共用處所,都應該申請牌照,而「力高」沒有牌照,就屬違反租契,重申承租人有披露責任。案件周三(15 日)續審。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45 名罪成被告在 11 月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本周五(13 日)高院資料顯示,再多 4 名被告即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譚得志提出上訴。譚為首名認罪被告提出刑期上訴,而他暫自行提出上訴,沒律師代表。其餘 3 人則為不認罪被告。
計及上述 4 人,暫時共有 12 名被告提出上訴,其餘 8 人為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余慧明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及彭卓棋。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聆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