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發文呼籲市民參與,被控煽惑集結,原審罪成判囚 15 個月。鄒一度上訴得直,而律政司今年一月終極勝訴,終院恢復鄒的定罪,並將刑期上訴發還高院處理。鄒申保釋被拒,正服餘下約 4 個半月刑期。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鄒幸彤的刑期上訴,續由處理其定罪上訴的高院法官張慧玲處理,將於周三(21 日)在高院宣讀判詞,料需時 30 分鐘。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發文呼籲市民參與,被控煽惑集結,原審罪成判囚 15 個月。鄒一度上訴得直,而律政司今年一月終極勝訴,終院恢復鄒的定罪,並將刑期上訴發還高院處理。鄒申保釋被拒,正服餘下約 4 個半月刑期。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鄒幸彤的刑期上訴,續由處理其定罪上訴的高院法官張慧玲處理,將於周三(21 日)在高院宣讀判詞,料需時 30 分鐘。
「12 港人」之一的喬映瑜,2022 年 8 月服完內地刑期後被押返香港,隨即被捕。她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妨礙司法公正 3 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61 個月。她不服判刑,周四(8 日)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資料,案件尚未有聆訊日期。
民主派初選案於 2021 年 3 月提堂,47 名被告進行保釋聆訊期間。其中一名辯方代表律師丘律邦,要求進入已落閘的法院時,被指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證及律師證等證明文件。丘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7 天。丘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
案件經聆訊後,法官陳仲衡周五(12 日)於高院駁回其定罪上訴,維持定罪,但裁定刑罰上訴得直,認為 7 天監禁刑罰明顯過重,撤銷監禁,改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丘律邦離開法院時,被問及會否再上訴,他表示會再研究。他強調,進入法庭工作的人員應受保護,不受阻撓,即使要檢查身分,亦應由司法機構負責,「除非司法機構將權力下放畀其他人」。至於案件會否影響其執業,丘坦言「唔多唔少有啲影響」,但稱感受到「人間有愛」。被問到是次判決是否公正,丘則表示不評論,稱外界可自行衡量。
女警長涉於 2019 年在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 2 支警察紀念品 USB,以及總值 2,400 元的 28 張書券。她否認 3 項盜竊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8 個月、賠償 700 元。她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周三(2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
上訴方稱,原審有預設立場,因辯方證人拒答問題,於裁決時指他避而不答,並拒納其證供,做法不公。上訴方又指判刑過重,認為原審忽略女警長會因案失 6 年長俸及薪金。法官稱,身為警務人員知法犯法,判刑須有警惕、阻嚇作用;上訴方認為本案不屬嚴重, 3 罪源自同一事件,刑期可同期執行。
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知法犯法,刑期合乎比例。法官指需時考慮,將於 3 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上訴人期間續准保釋外出。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學生會會長郭永皓,以及兩名評議員杜林丞亨和容頌禧,被指於 2021 年評議會會議上,動議及支持七一刺警案疑兇梁健輝的議案,被控《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4 人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各被判囚 2 年。
繼張敬生、杜林丞亨在 2023 年 11 月 10 日提出刑期上訴後,另外兩人即郭永皓、容頌禧亦提刑期上訴,不過法庭文件未顯示郭、容提出上訴日期。目前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仍待排期聆訊。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學生會會長郭永皓,以及兩名評議員杜林丞亨和容頌禧,被指於 2021 年評議會會議上,動議及支持七一刺警案疑兇梁健輝的議案,被控《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4 人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各被判囚 2 年。
張敬生和杜林丞亨不服刑期,已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暫未有聆訊日期。
現年 40 歲銀行經理被指於 2020 年在元朗洪水橋寓所內,管有曲尺手槍及 390 發子彈,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判囚 8 年。他不服刑罰提出上訴,早前獲裁定上訴得直減刑至 5 年。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周五(3 日)頒下判詞指,涉案彈藥未曾使用,保存於原有包裝內,手槍和彈藥亦存放在上鎖保險箱,對「槍癡」而言,亦難說購買零件是加刑因素,故原審法官以 12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屬過重。另外,原審推論上訴人將組裝另一支槍械,惟沒證據顯示他購買額外零件,其家中零件亦不足以組裝另一支槍械,上訴庭認為,原審推論對上訴人不公。
法官認為,本案量刑起點不應超過 7 年,考慮上訴人及時認罪,沒其他加刑因素,進一步下調刑期至 4 年 8 個月。由於被告獲扣減刑期,與剩餘服刑時間相若,可望即時獲釋。
民主派初選案於 2021 年 3 月提堂,47 名被告進行保釋聆訊期間。其中一名辯方律師丘律邦要求進入已落閘的法院時,被指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證。丘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7 天。丘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案件周四( 12 日)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
上訴方爭議,案發時法院外人群已散去,並無出現《公安條例》下的公眾集結,故警方沒有權限設立封鎖區。而丘已多次表明身分,甚至報警求助,當時他正在處理法庭內的案件,不應受阻撓。法官陳仲衡質疑,上訴人稱「我係律師」,並非「萬試萬靈的咒語」,應提供證明。
律政司則反駁指,警方有責任維持現場秩序,確保沒有「存心搞事」的人進入法庭。警方在法院外設封鎖區正是配合法庭運作。而且並非「著西裝打呔、拎住疊紙、自稱律師」便可在法庭「自出自入」,警方僅要求丘出示身分證明,但他拒絕,明顯為難警方,屬蓄意阻撓。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裁決。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中文大學爆發警民衝突,5 名中大生經審訊後被裁定於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等罪成,判囚 4 年 9 個月至 4 年 11 個月。案中 4 人就定罪或判刑提上訴,遭上訴庭即日駁回,維持原判。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周三(20 日)頒下判詞解釋。
就一人提定罪上訴,申請方認為原審無法排除他僅短暫旁觀、純粹路過或者是記者。上訴庭批評說法是「毫無根據的臆測」,投訴難以成立,無合理可辯的上訴理由。至於另 3 人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指涉案暴動在同一地點爆發持續性騷亂,目標單一明確,完全反映參與者的執意和高度契合。雖然本案沒有警員受傷,但示威者有相當高強度的暴力,原審以 5 年作量刑基準實不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