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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高院周三就刑期上訴宣判 鄒正服餘下刑期

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高院周三就刑期上訴宣判 鄒正服餘下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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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突圍|5人認暴動判囚46至52月 不服判刑提上訴

理大突圍|5人認暴動判囚46至52月 不服判刑提上訴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15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當中 11 人開審前改認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細、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46 至 61 個月不等。其中 5 人不服判刑,上月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資料,案件尚未有聆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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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喬映瑜認製造爆炸品等囚61月 不服判刑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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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律師阻差罪成囚7天提上訴 高院維持定罪、撤銷監禁改判社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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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警訊會所偷USB、書券 女警長罪成囚8月提上訴 官質疑「知法犯法好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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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港大生涉致謝梁健輝認罪判囚兩年 全數4人提出刑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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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港大生涉致謝梁健輝認罪判囚兩年 張敬生、杜林丞亨提刑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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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理認藏手槍子彈囚8年 上訴得直減刑至4年8月 判詞指原審推論對上訴人不公

銀行經理認藏手槍子彈囚8年 上訴得直減刑至4年8月 判詞指原審推論對上訴人不公

現年 40 歲銀行經理被指於 2020 年在元朗洪水橋寓所內,管有曲尺手槍及 390 發子彈,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判囚 8 年。他不服刑罰提出上訴,早前獲裁定上訴得直減刑至 5 年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周五(3 日)頒下判詞指,涉案彈藥未曾使用,保存於原有包裝內,手槍和彈藥亦存放在上鎖保險箱,對「槍癡」而言,亦難說購買零件是加刑因素,故原審法官以 12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屬過重。另外,原審推論上訴人將組裝另一支槍械,惟沒證據顯示他購買額外零件,其家中零件亦不足以組裝另一支槍械,上訴庭認為,原審推論對上訴人不公。

法官認為,本案量刑起點不應超過 7 年,考慮上訴人及時認罪,沒其他加刑因素,進一步下調刑期至 4 年 8 個月。由於被告獲扣減刑期,與剩餘服刑時間相若,可望即時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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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律師阻差辦公罪成提上訴 爭議警無權限設封鎖區

初選案律師阻差辦公罪成提上訴 爭議警無權限設封鎖區

民主派初選案於 2021 年 3 月提堂,47 名被告進行保釋聆訊期間。其中一名辯方律師丘律邦要求進入已落閘的法院時,被指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證。丘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7 天。丘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案件周四( 12 日)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

上訴方爭議,案發時法院外人群已散去,並無出現《公安條例》下的公眾集結,故警方沒有權限設立封鎖區。而丘已多次表明身分,甚至報警求助,當時他正在處理法庭內的案件,不應受阻撓。法官陳仲衡質疑,上訴人稱「我係律師」,並非「萬試萬靈的咒語」,應提供證明。

律政司則反駁指,警方有責任維持現場秩序,確保沒有「存心搞事」的人進入法庭。警方在法院外設封鎖區正是配合法庭運作。而且並非「著西裝打呔、拎住疊紙、自稱律師」便可在法庭「自出自入」,警方僅要求丘出示身分證明,但他拒絕,明顯為難警方,屬蓄意阻撓。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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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中大二號橋|4中大生暴動判囚提上訴被駁回 判詞:原審以5年作基準實不為過

11.11中大二號橋|4中大生暴動判囚提上訴被駁回 判詞:原審以5年作基準實不為過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中文大學爆發警民衝突,5 名中大生經審訊後被裁定於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等罪成,判囚 4 年 9 個月至 4 年 11 個月。案中 4 人就定罪或判刑提上訴,遭上訴庭即日駁回,維持原判。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周三(20 日)頒下判詞解釋。

就一人提定罪上訴,申請方認為原審無法排除他僅短暫旁觀、純粹路過或者是記者。上訴庭批評說法是「毫無根據的臆測」,投訴難以成立,無合理可辯的上訴理由。至於另 3 人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指涉案暴動在同一地點爆發持續性騷亂,目標單一明確,完全反映參與者的執意和高度契合。雖然本案沒有警員受傷,但示威者有相當高強度的暴力,原審以 5 年作量刑基準實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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