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區院法官陳廣池裁定兩人欺詐罪成,分別判監 5 年 9 個月及 21 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許可申請排期 8 月 22 日處理,預料審期兩日。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區院法官陳廣池裁定兩人欺詐罪成,分別判監 5 年 9 個月及 21 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許可申請排期 8 月 22 日處理,預料審期兩日。
元朗 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案,7 被告罪成,一人罪脫。當中 4 人提定罪及刑期上訴,而律政司就脫罪被告上訴。高院上訴庭周五(8 日)聽畢雙方陳詞,押後 6 個月內頒判詞。
鄧懷琛一方就刑期上訴指,因警方不在場,鄧等人才自行趕人出村。法官質疑「話警方控制唔到呀,就自己自行執法呀?」律政司引原審形容本案暴動是「集體喪失理智的無差別襲擊」,認為「形容恰當、有事實證據支持」,指鄧被判囚 7 年,總刑期不屬過高。
另律政司回應其他人定罪上訴時重申,吳偉南有份施襲,鄧英斌攜武到場。鄧英斌、「飛天南」吳偉南已獲釋。據了解,仍正服刑的蔡立基、鄧懷琛,最快於今年下半年及 2026 年獲釋。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周四(7 日)聽取雙方陳詞後,即日頒判詞,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許可的證明書。
法官指,在甚麼情況下,披露甚麼資訊,會導致何人需要負上刑事罪責,對任何將來被廉署調查的人士,甚至傳媒均有影響,故同意律政司稱,本案條例的正確解讀存在可爭議之處,為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批出證明書。
元朗 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案,7 被告罪成,一人罪脫。高院上訴庭周四(7 日)處理鄧懷琛、「飛天南」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以及律政司就首被告王志榮無罪裁決的案件呈述上訴。吳偉南、鄧英斌已完成服刑。吳與王一併坐在被告欄外。
鄧懷琛指,原法律代表涉提供錯誤法律觀點,稱不可用「自衛」抗辯,釀審訊不公。吳偉南則稱當時任「和事佬」,被官質疑「和事佬唔會加入埋打人㗎嘛?」鄧英斌則稱其行為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官質疑攜棍涉持武,「咁樣係咪暴動呢?你話係咪呢?」鄧的代表稱「唔係」。蔡立基將於周五繼續陳詞。
至於王志榮,律政司指案中有 6 個重大環境證供,能清晰辨認王參與暴動,指若上訴得直,望可交予原審區院法官葉佐文重新裁決。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律政司不服,周四(7 日)在高院原訟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官押後 7 天內頒判詞。
律政司一方提出,廉署調查須「密密實實」,惟法官的裁決會使該密密實實「唔會再可以保障」,因知情人可稱「我唔知廉署調查佢乜,但廉署就調查緊佢」,而不構成披露。另又爭議官引立法原意裁決時,錯誤理解「一般調查」為不涉一般罪行。
林卓廷一方則提出,法官的上訴裁決正確,因為法例不論中英版本,其對「該調查」及「該受調查的人」定義明確;另若接受控方的演繹,必然違反當初修訂條例時,收窄的原意。
被指在街站等發表煽動言論的「快必」譚得志,既是《國安法》後被控煽動首人,他的案件亦是近年首宗煽動罪上訴案。上訴庭將於本周四(7 日)作出裁決。
原審時,譚得志一方提出煽動罪違憲,因「憎恨」、「藐視」等字眼難以準確定義,不符「依法規定」原則,被法官陳廣池駁回;上訴時,譚一方另外提出,法庭應考慮「普通法意圖」,即控方必須證明譚有煽動暴力的意圖,並將英國樞密院最新判詞呈交法庭考慮。
上訴庭即將頒布的裁決,對煽動案的舉證及審訊都有影響,焦點將落在罪行條文是否足夠清晰,以及法庭須否及如何考慮「普通法意圖」。這與政府最近在 23 條立法中,提出「完善」煽動罪的議題亦有關。
在裁決前,《法庭線》整合譚得志案的案情、原審及上訴時的爭議點,供讀者重溫。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就違反「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定罪及刑期上訴,由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審理。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已排期在下周四(14 日)宣讀判詞,料需時 15 分鐘。
綜合上訴聆訊內容,鄒幸彤等 3 人認為,警方發出「通知書」須達到確認支聯會「是代理人」的門檻,而非「懷疑是」;又指因原審容許國安處警司證人選擇不答問題,未獲公平審訊。答辯方律政司則認為,毋須證明被告是誰的「外國代理人」,因不屬控罪元素。
鄒等 3 人原審被判囚 4.5 個月,鄒拒接受條件而放棄保釋;鄧、徐兩人則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結果。《法庭線》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原審 16 天聆訊整合,請見另稿。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經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 11 罪成,判囚 40 個月。譚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於本周四(7 日)上午頒下判詞。
本案爭議點之一,是控方須否證煽暴意圖,「立場案」亦因應押後裁決。法官郭偉健早前指,會在「快必案」有上訴結果後一個月內,就「立場案」再作裁決。
相關報道:
快必煽動上訴案 回顧原審及上訴爭議 合憲性、煽暴意圖成焦點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調查一事,被裁定 「披露受查人身分」罪成,判囚 4 個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本月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
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據了解,其理據指稱游德康涉錯誤解讀涉案條文。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在 3 月 7 日展開約 30 分鐘聆訊,性質為「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查詢時確認,已向原訟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0 年 4 月,21 歲大專男生在葵涌警署附近,被搜出兩支疑似汽油彈,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於原審時質疑警長「自編自導自演」,設局陷害被告,原審裁判官則裁決指沒有證據證明警長設局。被告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監 14 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周一(19 日)頒下判詞,駁回其定罪上訴。
上訴方爭議,原審認為辯方指控警長設局一事沒有證據可以支持屬錯誤。法官指,沒出庭的中間人「A」證供為傳聞證供,並同意原審所指,最關鍵是上訴人是否知悉當時攜有汽油彈。
就原審指,上訴人於警察查問時支吾以對;法官認為,原審絕不可能,因被告沒在被查問時,直接向警員說出其信念,而對被告作出任何不利推論,指「有關做法明顯已經逾越了紅線」,但認為這只是原審拒納被告證供的其中一個理由,沒有導致定罪不穩妥。另官指,被告曾向警方提供協助,裁定可獲減刑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