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訴《願榮光》禁令案 律政司擬重新爭拗被拒理據 一併排期12.19處理

律政司上訴《願榮光》禁令案 律政司擬重新爭拗被拒理據 一併排期12.19處理

律政司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早前被拒批出臨時禁制令。律政司提出上訴,原審法官陳健強就大部分理據批出上訴許可,但表示無法同意,律政司指原審錯誤裁定「禁令或引發寒蟬效應」。律政司周五(22 日)公布,要求上訴庭擱置有關命令,並擬重新爭拗被拒絕的理據,一併排期於 12 月 19 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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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訴《願榮光》禁令案   排期12.19處理

律政司上訴《願榮光》禁令案   排期12.19處理

律政司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禁止公眾播放或彈奏歌曲《願榮光》,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早前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律政司提出上訴,早前獲批上訴許可。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排期於 12 月 19 日處理上訴,預計需時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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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藏行山杖等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重新考慮後 原審改裁罪成判囚3月

青年藏行山杖等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重新考慮後 原審改裁罪成判囚3月

2019 年 9 月 2 日清晨,22 歲男子被指在葵涌遭警員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早前裁定管武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原審重新考慮。

裁判官林子勤周三(13 日)聽取陳詞後,裁定被告罪成,即時囚 3 個月。官指,他原接納被告錄影會面中,稱士巴拿、行山杖用於自衛,惟受制於高院裁決,以及考慮被告沒作供,故此次不予比重。官續說,被告警誡下曾有「入罪性陳述」,即他稱擬保護連儂牆,考慮袋內裝備等,指唯一合理推論是擬在爆發衝突時以兩物攻擊他人。

一直望向官的被告聞判,即時別過臉。官又指,本案所涉物品較控方呈上案例破壞性低,以判囚 5 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酌情減刑至囚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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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港鐵超合作運動」|兩男生公眾妨擾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被即日駁回

9.2「港鐵超合作運動」|兩男生公眾妨擾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被即日駁回
2019 年 9 月 2 日,有市民響應「港鐵超合作運動」,3 男被指當日作出阻礙港鐵運作的行為,控以公眾妨擾罪。當中二人於 2021 年 5 月獲裁公眾妨擾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周一(4 日)於高院處理。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即日駁回律政司上訴,擇日頒下判詞。

律政司一方提出,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共同犯罪原則,構成法律上出錯,希望法庭考慮發還案件予原審官,讓其再作考慮。但答辯一方認為,控方原審時從未提出裁判官要考慮此原則,若當時提出,辯方盤問方向或有不同,被告亦可能作供,認為影響公平性。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即日拒批上訴,指即使控罪列明兩男生「連同其他人」干擾列車,但律政司亦同意,審訊時沒有向裁判官講及各人共同行事,及其行為如何構成共同行事,裁判官不作考慮亦「好合理」,認為其裁斷並非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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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7人獲撤組織集結罪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 8 至 18 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

7 人早前提上訴,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上訴得直,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獲減刑 3 至 6 個月,4 人早前已服畢本案刑期。律政司周四(31 日)回覆《法庭線》指,已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以證明上訴庭的決定,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根據司法機構網站,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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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追7600元橫額移除費勝訴 前區議員歐志遠申上訴9.15裁決

律政司追7600元橫額移除費勝訴 前區議員歐志遠申上訴9.15裁決
前屯門區議員歐志遠,2021 年遭律政司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他於 2015 至 2019 年間,未經許可展示 24 幅橫額,要求他支付逾 7600 元移除費、利息及訟費等。法庭早前裁定律政司勝訴,歐不服裁決申請作廢,案件排期周二(29 日)處理。

歐表示,早前忘記出席審前覆核,後來才得知法庭在其缺席下,裁定律政司一方勝訴,亦不知道須在法庭頒令後 7 日內提出反對。他另承認,沒有按規例在橫額上印編號,但過往 20 多年一直沒問題,「全港區議員都係咁掛㗎啦」,不明白律政司、食環署等部門,為何要「花咁多人力物力,追咗成 7 年」。

律政司強調,法庭早已提醒歐「必須」出席審前覆核,加上他已簽署同意,不可能不知,又指被告事隔半年後才提出申請,對申索方不公平。律政司另否認近年才執法,指早年已曾就歐違規掛選舉橫額提告。審裁官稱需時考慮雙方理據,案件押後至 9 月 15 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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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馬鞍山火燒人|圍觀夫婦擾亂秩序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考慮後被裁罪成囚5周

11.11馬鞍山火燒人|圍觀夫婦擾亂秩序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考慮後被裁罪成囚5周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追罵疑破壞港鐵設施的黑衣人,及後再與人爭執,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一對夫婦被指曾叫中年漢「返大灣區啦」等,獲裁定擾亂秩序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早前不服裁決提上訴,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裁決。

原審裁判官林希維周二(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兩人罪名成立,判囚 5 周。林指,部分現場人士情緒高漲、指罵事主,被告說話是火上加油。

林續指,控罪屬預防性質,認為被告行為確能造成實際及逼切風險,「不論政見如何,兩人行為都要被譴責」,須判處即時監禁,考慮律政司草擬上訴稿件延誤而酌情減刑。被告申保釋候上訴,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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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子遷遭「私了」案 上訴庭向3男加刑18至27月 上訴庭批原審忽略嚴重性

律師陳子遷遭「私了」案 上訴庭向3男加刑18至27月 上訴庭批原審忽略嚴重性
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反惡歌法大遊行」,事務律師陳子遷涉制止示威者破壞店舖時遭「私了」。3 男承認暴動、傷人等罪,判囚 19 至 34 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上訴庭早前改判囚 37 至 61 個月,周五(25 日)頒下判詞。

判詞指,事主孤身一人遭多名示威者襲擊,原審沒考慮本案屬「私了」,量刑時忽略襲擊持續性及案件整體嚴重性。

就答辯方指,答辯人受到「挑釁」才犯案,法官認為「示威者進行違法行為時,受到市民譴責,有關譴責便構成『挑釁』的話,這明顯是強詞奪理,顛倒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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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榮光》禁令案|官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 惟拒批寒蟬效應理據

高院拒批《願榮光》禁制令 律政司獲批准上訴
律政司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禁止公眾播放或彈奏歌曲《願榮光》,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於 7 月 28 日頒下判詞,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律政司就判決提出上訴,法官陳健強周三(23 日)批出上訴許可。

判詞指,律政司 19 頁「草擬上訴理由書」,提出 7 項理據,「原審決定幾乎沒有一部分是不被挑戰」,又認為律政司司長是尋求重新爭辯原審時提出的理據,但基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亦牽涉法律「新領域」,就大部分理據批出上訴許可。不過,對於律政司指原審錯誤裁定「禁令或引發寒蟬效應」,法官明言「無法同意」,認為法庭須考慮禁令可能產生的影響,故就此點拒絕批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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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油尖旺區議員陳梓維被律政司入稟追討1.5萬元 涉離職後未歸還電腦等物品

前油尖旺區議員陳梓維被律政司入稟追討1.5萬元 涉離職後未歸還電腦等物品
前油尖旺佐敦南區議員陳梓維,被律政司入稟追討 1.5 萬元,指他在擔任區議員時申請費用購置電子用品後獲批,離職後卻未歸還物品或就此付費。案件周五(11 日)於小額錢債審裁處進行簡短提訊,陳未有出席。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押後至 11 月 16 日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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