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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筲箕灣|藏索帶罪成、已刑滿男生 引終院裁決上訴得直 官指脫罪純屬僥倖

11.11 筲箕灣|藏索帶罪成、已刑滿男生 引終院裁決上訴得直 官指脫罪純屬僥倖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三罷」,17 歲男生被指在筲箕灣愛秩序灣遊樂場公廁外,藏有燒烤鉗、索帶等物品,2021 年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已服刑完畢。

男生不服定罪向高院提上訴。法官李運騰周五(30 日)頒下判詞指,基於早前終審法院就「索帶案」的裁決,上訴人能夠脫罪純屬僥倖,「只因控方當初所選擇的控罪不適當而已」,終撤銷定罪。

李官強調,上訴人當時在現場出現並非偶然或無辜,他管有涉案物品是懷有不軌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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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甚麼是「刑事上訴」?何時需要「上訴許可」?

法律 101 | 甚麼是「刑事上訴」?何時需要「上訴許可」?

你是否知道刑事上訴的途徑,會因應原審法庭而有所不同嗎?何時需要「上訴許可」?控辯雙方上訴的選項及性質,又有何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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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九龍灣|男子非法集結罪成申上訴至終院 官頒判詞指應直接向終院申許可

12.25 九龍灣|男子非法集結罪成申上訴至終院 官頒判詞指應直接向終院申許可
2019 年聖誕節,網民在九龍灣德福廣場發起「和你 Shop」,期間有人高叫辱警口號,30 歲男子被控非法集結,原審裁定罪名成立,判囚 4 周。該男子就定罪申上訴被高院駁回,上周五(16 日)再申請上訴至終院,惟法官黃崇厚着他直接到終院申請許可。

法官周二(20 日)頒下判詞指,上訴人所提出的 3 項理據,如當日一心到場「望吓靚女」、難以判斷遊行是否「非法集結」等,都為事實裁斷,「無論如何,不涉與案件決定相關、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沒有發出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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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九龍灣|男子非法集結罪成申上訴至終院 官指不涉法律爭議 應直接向終院申請

12.25 九龍灣|男子非法集結罪成申上訴至終院 官指不涉法律爭議 應直接向終院申請
2019 年聖誕節,九龍灣德福廣場有多人響應「和你 shop」示威行動,期間有人高叫辱警口號,一名符姓男子被指當日有份參與示威,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4 周。符今年 5 月就定罪申請上訴,7 月被高等法院駁回。符再申請上訴至終審,周五(16日)在高等法院聆訊。

法官黃崇厚甫開庭指,上訴人書面陳述的 3 項理據,均屬事實裁斷,與法律爭議無關,亦即非本庭處理事項,著他直接到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符表示明白,指會向終院申請上訴。

符已完成服刑,據悉,他是在服刑後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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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索帶案上訴得直 理大衝突案兩男被指管索帶 開審前改控管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終院裁索帶案上訴得直 理大衝突案兩男被指管索帶 開審前改控管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首宗索帶案罪成案件,上周五(15 日)終極上訴得直,終院裁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不涵蓋索帶。理大衝突一案件,兩名男被告被指管有索帶,控方周三(20 日)開審前,改控兩人「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兩人原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該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 元或判監 2 年,而最新被改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一經公訴定罪,最高判監 10 年。

兩男被告案件周四(21 日)開審,他們與另外 9 人另被控一項暴動罪。全部被告均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指,雖然未能證明被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有足夠證據肯定二人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至於兩名被指藏索帶的被告,控方指索帶可用作捆綁雜物堵路,事後需花費人力還原,根據當時環境可肯定其非法意圖。(另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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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藏索帶案終院上訴得直 地產經紀 2020 年罪成、高院翌年駁回上訴 已服刑 5 個半月

首宗藏索帶案終院上訴得直 地產經紀 2020 年罪成、高院翌年駁回上訴 已服刑 5 個半月
首宗因管有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的案件,33 歲地產經紀 2020 年罪成逾兩年後,周五(15 日)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發於 2019 年 11 月。時任裁判官鄭紀航 2020 年 8 月裁決時指「索帶可輕易快速連接駁長,能用於「武裝衝突、毆鬥傷人及造成交通阻塞等非法用途」,裁定經紀罪成。

2021 年 10 月,經紀提上訴,由高院上訴庭審理。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接納原審對條文的詮釋,更強調開放條文的詮釋「不會造成濫告和無辜者被定罪」。上訴庭駁回上訴,經紀即時服刑。

9 個月後,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與其餘 4 名法官 2022 年 7 月裁定被告終極上訴得直,判詞推翻上訴庭看法,指出若就「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會令涵蓋範圍變得極廣闊,「令條文下的罪行實際上成為『思想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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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藏索帶罪成案 地產經紀提終極上訴得直 終院判詞:索帶不屬條例中「非法用途工具」

首宗藏索帶罪成案 地產經紀提終極上訴得直 終院判詞:索帶不屬條例中「非法用途工具」
地產經紀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在銅鑼灣波斯富街管有 48 條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監 5 個半月,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

被告 2021 年 10 月被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即時服刑,及後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五(15 日)裁定地產經紀上訴得直,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而索帶的製作目的並非為了束縛人身,也不屬於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因此控罪並不涵蓋索帶,被告不應被裁定罪成。

判詞又指,若就條文中的「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會令條例的涵蓋範圍變得極廣闊,令相關罪行實際上成為「思想罪行」(thought crime),不符合條文的立法歷史。

律政司指,尊重終審法院裁決,會詳細研究判案書,又指終院判決有助澄清相關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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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師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終院申上訴許可獲批 11.29 聆訊

攝影師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終院申上訴許可獲批 11.29 聆訊
2020 年 3 月 8 日晚,有人於大埔超級城悼念周梓樂。時任大埔區議員等 5 人被指尾隨指罵便衣警,被控「非法集結」。其中攝影師蔡健瑜,本年 3 月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律政司周一( 11 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常任法官霍兆剛及林文瀚聽取律政司陳詞後,批出上訴許可,認為律政司可合理地爭辯高院法官,錯誤應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或構成重大不公,正審上訴訂於本年 11 月 29 日進行。

許可獲批後,律政司提出新增保釋條件,包括現金 1 萬元、不得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以確保被告出庭應訊,在答辯方不反對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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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六四|梁凱晴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申刑期上訴至終院被拒

2020 六四|梁凱晴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申刑期上訴至終院被拒
警方 2020 年首以疫情為由,拒批六四維園悼念晚會。時任觀塘區議員梁凱晴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 4 個月。梁向上訴庭申請刑期上訴許可被拒,再申請上訴許可至終院,周二(21 日)亦被拒絕。

高院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在判詞中指出,梁一方提出爭議的兩項法律議題已妥善處理(well settled),亦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拒絕批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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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藏索帶罪成案|地產經紀提終極上訴 爭議索帶是否屬條例中「非法用途工具」

首宗藏索帶罪成案|地產經紀提終極上訴 爭議索帶是否屬條例中「非法用途工具」
地產經紀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在銅鑼灣管有 48 條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監 5 個月 2 星期,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被告向高等法院提上訴遭拒,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五(17 日)開審。

上訴方認為,上訴庭採納條例的中文定義太廣闊,指條例只涵蓋「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等三類用途的工具,而索帶不屬以上任何類別;律政司一方則指,條文立法原意是防止罪案,條文解讀不宜過分狹窄,應開放詮釋,與時並進。

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若條例開放解讀,為何須於 1984 年修訂條例,加入「手銬」、「指銬」等物品。律政司一方指,因當年使用上述工具犯罪的案件增加,故當局按當時背景作出修訂,重申「非法」、「適合作」等條例字眼,是故意擴闊涵蓋範圍。五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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