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歲的士司機涉於去年接載乘客時,沒以最直接的路線駛往目的地,且沒繫上安全帶,亦沒展示清晰的士司機證。案件周一(25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承認「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否認不小心駕駛、沒展示司機證、沒採用最直接的路線駛往目的地等控罪。暫委裁判官黎學謙將案件排期至 10 月 2 日審前覆核,同月 14 日審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8 歲的士司機涉於去年接載乘客時,沒以最直接的路線駛往目的地,且沒繫上安全帶,亦沒展示清晰的士司機證。案件周一(25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承認「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否認不小心駕駛、沒展示司機證、沒採用最直接的路線駛往目的地等控罪。暫委裁判官黎學謙將案件排期至 10 月 2 日審前覆核,同月 14 日審訊。
5 名食安中心衞生督察,被指在 2022 年至 2023 年期間濫用職權,挪用逾 80 件檢測後未經使用的食品樣本,包括罐頭鮑魚、白松露醬、法式蟹湯等,同被控一項「串謀盜竊罪」。其中一人承認交替控罪「盜竊罪」,轉任控方證人。其餘 4 名被告否認一項串謀盜竊罪,經審訊後周一(25 日)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污點證人則於將周二(26 日)判刑。
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污點證人在招認挪用食物樣本後,見完律師決定投訴廉署人員不准他吃飯,但庭上又承認他不肯定有否被阻止吃飯和如廁,反映他有可能為了推翻自己的招認供詞,對廉署作出不實指控,同樣亦有機會為了獲得減刑,對其他被告作出不實指控,不接納其證供可信。
官又指,各被告在 WhatsApp 發送食物的照片及討論烹調方法,家中亦搜出與食物樣本相同的食品,但涉案食物樣本是一般巿民可以購買的食物,無證據顯示被告挪用了涉案樣本,因此裁定 4 名被告無罪。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一(25 日)於高院踏入第 156 天審訊,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法官陳仲衡完成解釋警員供詞的部分。官提及,第五被告楊怡斯家中被搜出有勞工手套、護脛、黑色手袖等物品,提醒陪審員「可能認為同示威有關物品,大家唔好有太多考慮,新聞成日見到示威、成日睇到物品,大家唔好(就物品)對第五被告案情作考慮」,指示不要用楊家中被檢取的該些物品,支持控方對楊的指控。
另外官開始就專家證人的部分開始引導,官提及警方刑事部技術支援組時任署理總督察盧永楷曾指,他以第四被告張家俊被檢取的手機,測試張手機中的 Telegram 機械人程式,而該程式出現與羅湖案爆炸裝置一樣的憑證(token)。案件周二(26 日)續審。
第155天審訊|官續引導:警員供稱戰術原因遮鏡頭、不同意第三被告在殘廁內被頭塞馬桶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一(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53 日審訊,辯方第四日結案陳詞。
辯方指,《蘋果》是傳統報紙媒體,而記者有責任向公眾提供資訊,應較公眾享有更大言論自由,若有文章提到制裁,法庭須考慮該文章是否新聞報道。
辯方另質疑「從犯證人」、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供詞矛盾不可信,舉例指張在誓章提到,沒參與制定《蘋果》編採政策,但他在庭上則指會審閱文章,確保員工遵從編採指示。辯方又指,張確認曾在獄中與警員傾談數小時,質疑他被游說轉任控方證人。案件周二續審。
上周五報道:
黎智英案|辯方指表達意見合法 官指美國有示威者表達對巴勒斯坦看法被捕 言論自由非絕對
2021 年銅鑼灣七一刺警案當晚,23 歲男子被指在「連登」發布「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等留言,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判監 24 個月。他不服判期提上訴許可申請,今年 7 月聆訊後,被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即日駁回,至本周一(25 日)頒判詞。
判詞指,申請方提出的唯一上訴理據,是指原審法官以判監 24 個月為量刑起點,忽略上訴庭就「張敬生案」的判詞及情節,判刑明顯過重。官於判詞反駁,指比較兩案嚴重性沒實質意義,又提到申請人在警員被刺後 12 分鐘,已發首個留言「乘勢狙擊」,且理直氣壯回應他人「教人點插都唔得呀」等,認為其留言並非開玩笑,而是「目標為本」、血腥兇殘、極具教唆性。
判詞稱上訴理據不具合理爭拗之處,另下達「減時命令」,即他有權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假如申請最終被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他在聽候上訴裁定時間的扣押期,不計算在他所受刑罰的刑期之內。
案發時 29 歲放射師,於 2019 年 12 月在「連登」帖文留言提及「殺狗」等字眼,被指煽惑他人襲警,事隔近 3 年被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2024 年 9 月被判監 13 個月。他不服定罪提上訴許可申請,今年 6 月被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即日駁回。官周一(25 日)頒判詞,稱上訴理據不具合理爭拗之處。
法官批評,申請方把留言斬件式,或分拆式考慮,「對其他整體情況置若罔聞的做法,根本不切實際」,又指申請人沒作供,法庭毋須憑空為其想像答辯理由。官並同意原審裁斷,申請人案發前後其他帖文,曾多番以相同侮辱字眼稱呼警員,反映涉案留言並非因一時意氣或情緒失控,心態和意圖「無所遁形,昭然若揭」。
法官另向他發出「減時命令」,即他有權再提上訴許可申請,惟若被駁回,上訴庭有權把他聽候上訴裁定的扣押期,不計算在他刑期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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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庭今年 7 月裁定的士司機陳輝旺「非法被殺」,陪審團向警方建議在警車安裝可收音的錄像鏡頭,保障被捕人的安全。陳輝旺的女兒回覆《法庭線》指,建議「非常具體及明確」,促請當局認真回應及考慮。
女兒提及,爸爸因警員箍頸致全身癱瘓,幸好西隧的錄影鏡頭拍攝了當刻情況,否則箍頸致癱的原因只會石沉大海,但爸爸身上亦有 20 多處非致命的瘀傷,他生前指遭警員用警棍毆打,但可惜警車上沒有錄影鏡頭,「我爸滿身瘀傷的原因依然成謎」。
女兒續問,「到底我爸雙手被反鎖、被箍上警車後,在那狹小空間的 20 分鐘裡,發生甚麼事?若果當年警車有錄影鏡頭,這 20 分鐘所發生的事情可否水落石出?」
她又指,作為市民亦非常關注錄影鏡頭衍生的私隱問題,爸爸曾申請西隧片段被拒絕,最後經由死因庭申請才能查看當晚片段,反映只要設立嚴謹程序就能保障私隱,同時有助社會維護公義與揭露真相。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爭執時一同墮地,被警員移動上警車時疑被「箍頸」,其後頸椎關節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5 人陪審團上月以 4:1 大比數,再度裁定陳輝旺「非法被殺」,並再次建議在警車內加裝可收音的錄影鏡頭。
《法庭線》整理 2014 年至今,至少有另外 3 宗事件指控警員在警車上毆打,相關的投訴未能證明屬實,但引起在警車內安裝閉路電視鏡頭的討論,而當局屢指需考慮保護個人私隱。
前私隱專員、大律師黃繼兒指,若可防止及協助偵查罪案,政府應考慮安裝,建議警方可貼告示或作口頭通知,平衡公眾利益及個人私隱權。
前警司黎家智則指,警隊有內部文化,若長期攝錄警車內情況或會令警員覺得「想透透氣,鬆少少都唔得」,但警車內攝錄亦可保障警員,陪審團的建議「無可厚非」需要考慮,建議讓警員在接報後才開始車內的錄影,以及進一步普及使用警員隨身攝錄機。
《法庭線》向警方查詢,有否就警車內安裝攝錄鏡頭一事作研究、有沒有計劃推行。警方表示,會因應是次死因裁判庭的建議進行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