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香港各區爆發衝突。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2021 年 6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去年上訴得直,高院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處理。案件周二(1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兩被告沒有法律代表,自行應訊。案發時為學生的首被告稱,他會申請法援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裁判官劉淑嫻遂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1 日再訊,以待被告處理相關法律程序。兩人期間續准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香港各區爆發衝突。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2021 年 6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去年上訴得直,高院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處理。案件周二(1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兩被告沒有法律代表,自行應訊。案發時為學生的首被告稱,他會申請法援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裁判官劉淑嫻遂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1 日再訊,以待被告處理相關法律程序。兩人期間續准保釋。
42 歲警司陳建愉被指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子,再於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青衣警署襲擊同一女子,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周二(18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辯方指,被告將不認罪。控方則指,審訊需以電視直播方式處理證供,需時準備。裁判官遂押後至周四(20 日)再訊,屆時陳將正式答辯。陳准以 5,000 元保釋,不得離港及接觸控方證人。
由於證供需採用視像,案件會轉至粉嶺裁判法院處理。官另應控方申請,批出事主匿名令,禁止披露或報道可辨認其身分的事項。警方回覆指,涉事男警務人員已停職,停職前駐守葵青警區。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自上周四休庭 3 日,周二(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34 日審訊,黎智英第 42 日作供,控方第 16 日盤問。訊息顯示,黎於 2019 年 6 月曾要求下屬陳沛敏訪問聯署學生,「激發」學生參與 6 月 9 日遊行。黎早前供稱是針對大學生,今於盤問下同意對象包括中學生。
控方另提到,《蘋果》同年 11 月推出「撐學生 抗暴政」閱讀報紙計劃,問《蘋果》是否一直以來都鼓勵學生參與示威?黎指不是「一直以來」,但當時支持更多學生閱讀新聞,知道時事。法官李運騰問,《蘋果》推出計劃時,《逃犯條例》已被撤回,計劃仍選用「抗暴政」字眼,已非要求反修例,而是針對政府?黎指,當時市民認為反修例運動未完結,繼續要求「五大訴求」。
案件由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
綜合全日報道:
黎智英案|黎專欄稱「勇武派要有底線」 控方質疑無譴責或籲停止暴力
元朗區議員、水蕉新村村長程振明,以及人稱「村屋大王」的發展商王光榮,涉「套丁」被控串謀詐騙地政總署一案,周一(17日)在區院進行第四天審訊。
總地政主任彭娘霖供述新界小型屋宇的政策、申建丁屋形式及流程,指丁屋是供新界原居民「起屋自用」的政策,申請人要從未申請過、是新界認可鄉村的原居民、年滿 18 歲的男性;如果申請人依建築牌照申請,申請人需擁有私人土地,並屬唯一註冊業權人。
他又提到,申請人提出申請後,處方會在約 4、5 年後安排會面,指申請人及村代表需要宣誓,當中有條款提及「如果虛假陳述可能會遭政府檢控」。
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5 人包括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被起訴,經審訊後獲裁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上訴庭其後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 5 人暴動無罪裁決,發還原審處理。案件周一(17 日)就兩名被告提出的法律爭議聆訊。
綜合庭上陳詞,案件現時被視為控辯雙方完成案情、等候法官再裁決的階段。兩名原審時沒作供被告,提出因應上訴庭判詞,希望改選擇作供。辯方指,上訴庭沒直接改裁罪成,但判詞提及以目前證據,若被告沒作供,應判處有罪;若法庭現不准被告作供,會構成不公。
控方反對指,上訴庭沒帶出新的法律原則,控方的指控由原審至今不變,而原審時被告在獲清晰法律意見下選擇不作供。法官經考慮後指,被告被推翻無罪裁決,同時上訴庭就此類暴動案應如何推論,下達指導性指引,構成案例所指的「重大變化」,故批准被告作供,案件押後至 3 月 10 日續審。
2020 年 7 月,37 歲男子趁同居女友外出買早餐時,涉搖晃 3 歲女兒導致昏迷,又聲稱女兒跌下床及「跣倒」。醫護其後發現女童大腿內側有瘀傷,認為女童疑為搖晃兒童綜合症。女童留院 11 日後不治,當日亦為其生日。被告早前承認虐兒罪,否認謀殺罪,周一(17 日)在高等法院受審。
控方引述被告與女友通訊紀錄,被告提到「要當(女兒)係狗咁教」、「要打要罰到佢服從」,又指不能容忍死者哭泣及「瀨尿」,並曾為此趕兩母女出門口。案件周二(18 日)續審,料傳召死者母親作供。
PODCAST: 一周法庭線報|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終極上訴;支聯會煽動顛覆案;記協主席私人檢控僱主 上周焦點: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終極上訴 官質疑律政司詮釋 林卓廷被控披露 721 當晚帶隊搜查南邊圍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周三(12 日)在終審法院處理律政司的上訴,法官押後裁決。 律政司一方主張,《防賄條例》的披露受查人身分罪旨在維護廉署調查的完整性,條文禁止向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應不限於貪污相關的罪行,而是包括所有廉署調查的罪行,故林在記招披露游被廉署循公職失當罪方向調查,亦是違法,應恢復他的定罪。 首席法官張舉能引條文字句質疑,若按律政司的詮釋,被告向公眾披露將有罪,但向受查人作同樣的披露卻無罪,問「怎可能是對的?」常任法官李義亦指,不能理解律政司的立場,一度問為何要提出上訴。 張舉能亦舉例問林卓廷一方,即使披露時沒提及因貪污受查,亦可能導致受查人洞悉廉署的行動。林一方同意,但指林沒被指控通風報信,故本案純粹關乎條文詮釋,而律政司一方的詮釋過於廣闊,不可能正確,至於現行條文是否足以維護廉署調查,應留待立法機關考慮。 支聯會案|官駁回鄒幸彤申證人海外作供 指23條立法「具強大民意基礎」 支聯會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鄒幸彤去年申請海外證人透過視像直播作供,並爭議政府推動「23條」立法修例是針對其申請。3 名高院指定法官即日駁回申請,周一(10 日)頒下判決理由。 判詞引案例及條文,指法律前人人平等的權利,是指在同一件案件中與訟雙方的待遇,又指 23 條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令法庭在國安案不得准許海外證人透過直播作供,做法是適用於控辯雙方,沒對辯方不公。 3 官裁定修訂已合理平衡個人權利,符合憲制規定,引政府當局指無法排除證人在海外作供時受騷擾或脅迫,故在國安案一定要排除相關風險;又反駁鄒稱立法會是「橡皮圖章」的說法,指政府的公眾諮詢獲 98.6% 支持及正面意見,「顯示立法具強大民意基礎」,並批評鄒漠視海外人士及組織「鍥而不捨地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47人案|上訴庭7.14處理14被告申請上訴、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上訴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45 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被告,去年 11 月 19 日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當中何桂藍、陳志全、梁國雄、鄒家成等 12 名不認罪被告,提出定罪及或刑罰上訴;黃子悅、譚得志兩名選擇認罪的被告則提刑期上訴。 司法機構網頁最新顯示,上訴庭將在 7 月 14 日開始處理 14 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以及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裁決提出的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料需時 10 天。 黎智英自稱政治犯 官斥黎因刑事指控受審 警告勿把政治帶入法庭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上周完成第 133 日審訊。控方展示黎於 7.1 立法會衝擊事件後,向下屬陳沛敏發訊指,「明天是否集中做年輕人的心聲,盡量為他們在這件事上爭取市民諒解和支持⋯盡量大做特做令年輕人獲得同情」。黎庭上確認屬編採指示,希望大眾理解示威者,以免破壞這場運動。 控方另展示黎受訪稱「倘修例傳媒冇得做」,質疑修例與傳媒無關。黎指,若報道中國新聞,會被視為揭露國家機密;批評中國政府文章就會被指顛覆國家,又指修例前批評中國不會被捕及送往中國內地。控方指,黎對港府和中央作出無根據指控、誤導公眾,黎一概否認。 … Read more
六旬獨居林姓男子,被指 2022 年 2 月僱用印傭後不足一周,對其提出性要求,稱想找「好嘅工人姐姐同我生一個仔」;同年 3 月又提出性交,稱「諗都諗到我要啲咩啦吓話,孤男寡女喺度」等。有關對話被印傭錄音,平機會其後代事主入稟區域法院索償。區院暫委法官汪祖耀經聆訊後,周五(14 日)裁定事主所稱事件屬實,亦構成條例下的性騷擾,判處男僱主須付逾 18 萬元賠償,利息另計。
判詞提及,男僱主承認曾說過「做愛生兒子」,但只屬「自言自語」,沒對事主提出性要求;又說當時只想事主更加「善解人意」,最多要求對方替他按摩,稱自己非青少年、沒性衝動。被官拒納僱主證供,又批他作供時曾擺睡姿,非可信證人。
9 個月大男嬰於 2019 年 2 月,在油塘油翠苑一單位內昏迷,送院不治。事隔逾 5 年,任職警員的 42 歲男嬰父親被控虐兒。他否認控罪受審,周五(1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
暫委裁判官莊靜慧裁決時稱,男嬰被蓋上被子後無法翻身,即使被內有空氣,男嬰當時正哭泣,會消耗被內的空氣,而地心吸力亦令被子壓著男嬰面部。裁判官又指,當時被內漆黑一片,男嬰不能反抗,必然感到痛苦害怕。
辯方求情指,法庭裁定被告故意襲擊或虐待男嬰,「呢個同佢(被告)嘅職業相違背,更加係同佢作為父親嘅身分相違背」,提到被告婚姻破裂,「已經受咗好大嘅懲罰」。官判刑時稱,本案涉及的虐兒行為無異是嚴重,又指被告違反誠信屬加刑因素,判囚 14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