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五(2 日)展開第 62 天審訊。控辯雙方就「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陳詞共 3 日後,3 名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前共謀者的言行,而該些言行只可為「非傳聞證供目的」呈堂。 換言之,該日期前被指為共謀者、屬「傳聞證據」的相關言行,可用作證明言行曾經發生,但控方不能將內容當成事實依賴,以指證被告違反指明控罪。法官又強調,上述裁決未就證據比重達決定,而裁決理據押後頒布。 黃碧雲、林卓廷及何桂藍等被告的代表大狀指,將就「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陳詞。法官下令控辯於指定日子呈交書面陳詞,並押後至下周四(8 日)再開庭處理。 周四報道: 47人案|共謀者原則爭議 控方交代被告加入串謀時間 辯方指列一堆日子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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