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84 歲老婦於今年 10 月 26 日,在順天邨外橫過馬路時被的士撞倒,送院後不治。47 歲的士司機被控「危駕致他人死亡」,周一(11 月 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裁判官劉淑嫻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2026 年 2 月 2 日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以現金 10,000 元等條件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 84 歲老婦於今年 10 月 26 日,在順天邨外橫過馬路時被的士撞倒,送院後不治。47 歲的士司機被控「危駕致他人死亡」,周一(11 月 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裁判官劉淑嫻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2026 年 2 月 2 日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以現金 10,000 元等條件保釋。
觀塘茶果嶺村去年起因政府發展公屋而被清拆。一名居民指自己「逆權侵佔」逾 60 年、擁有業權,與地政總署達成協議後遷出。居民入稟土地審裁處,追討收地賠償,被地政總署剔除申索。
居民上周五(10 月 31 日)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指署方曾明確承認他有索償資格,惟之後在無合理解釋下,單方面依賴用作驅逐「不合法佔用者」、不設補償機制的條例收地。居民又指,署方在業權訴訟判決前,肯定他為「不合理佔用人」,屬不合法。
37 歲男子被指去年在連登討論區留言,呼籲公開港大迎新營非禮案女事主的個人資料,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被告開審前認罪,周一(11 月 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林子康指,接納被告錯判非禮案男被告是受害者,而作出不加思索的行為,深知自己行為魯莽。官又指,幸好事主身分沒因本案被公開,認為被告已汲取教訓,判處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2022 年 5 月,警方在黃大仙東頭邨拘捕 31 歲男子,在其住所內檢獲 20 公斤化學物品,他被控《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等罪,周一(3 日)在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聆訊,由指定法官陳慶偉、李素蘭、胡雅文處理。這是胡雅文獲委任加入高院後首次負責國安案。
辯方指剛接手案件,未有機會向被告索取指示,希望押後案件管理聆訊。陳慶偉指,本案原擬明年 11 月開審,惟《國安法》規定須盡快處理,要求擬定更早開審日期,又指法官需推遲其他案件,「這種《國安法》案件需要我們 3 人一起出庭,會佔用大量司法資源」。庭上透露,預計審期不多於 40 天。
本案為第五宗交付至高院審訊、不設陪審團的國安案。律政司回覆指,不會評論個別案件,指司長會按法律和實際情況考慮,指示毋須陪審團審理,安排絕無減損被告任何合法權益。
2024 年 3 月,律師陸建廷於社交應用程式 Heymandi 認識 12 歲女童後,與對方性交及拍下裸照。陸周一(11 月 3 日)於區域法院承認 5 項「與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等罪,暫委法官勞潔儀把案件押後至 11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並下令為其索取心理專家及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繼續還押。
案情指,二人首次見面時,陸帶女童 X 到其寓所,要求與 X 性交。同月二人再次見面時,X 在陸的要求下再與他性交,起初陸有使用安全套,但及後脫下。X 感憤怒及指責陸,但陸繼續與 X 性交。陸亦於過程中拍下對方的裸照。
支聯會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周一(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鄒幸彤出庭時微笑、稱「早晨呀」,她在律師席自行陳詞。
早上 8 時半,約有 65 人在法院大樓外輪候公眾旁聽籌,有大量警員戒備。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指,上月探望鄒時她「消減得嚟係健康」,希望在法庭「堂堂正正咁公開辯論」,而他作為與案有關的人,需盡旁聽的責任。
一名曾因旁聽鄒幸彤其他案件時拍手而罪成入獄的旁聽人士,被警員帶到一旁搜身,後獲放行,警員一度阻止記者拍攝搜身。此外,律政司檢控官由警員保護進入法院。
庭上:鄒幸彤申請撤銷公訴書失敗 「非法手段」成焦點 案件明年一月開審
1989 年啟播的港台論政節目《頭條新聞》,於 2020 年其中一集涉批評警隊新冠疫情抗疫工作,被警方投訴內容不實和侮辱警隊。通訊局其後接獲逾 3,200 宗投訴,審視後裁定投訴成立,向港台發警告。港台同年停播《頭條新聞》。
港台工會不服通訊局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雙方在原審各有勝敗。至案件被帶到上訴庭,法庭裁定節目不涉辱警,並無違反《電視節目守則》,下令通訊局撤銷警告,局方兩度尋求上訴至終院。隨著終審法院今年 8 月拒批上訴許可,這宗歷時逾 5 年的司法覆核案正式落幕,工會迎來最終勝訴。
究竟上訴庭考慮了甚麼因素,裁定節目不涉辱警?就諷刺作品應如何劃界?《法庭線》整理事發經過、梳理雙方由原審至上訴的理據,與讀者重溫這場風波的來龍去脈。
一名公屋住戶被發現擁私人物業,遭房委會收回公屋單位,住戶向上訴委員會上訴不果,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暫委法官林展程周五(31 日)頒下判詞,拒批司法覆核許可,住戶另須向房委會支付訟費。
判詞提到,申請人於母親離世後,與同為公屋住戶的胞弟繼承母親的私人物業,但沒向房委會申報。申請人指,他對於擁有業權並不知情,且胞弟患上焦慮症,盼房委會酌情處理。惟法官認為,申請人於母親離世時,早知道自己會繼承物業,卻沒如實申報資產,且上訴委員會已充分考慮所有因素,包括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判斷合理。
2019 年 2 月,9 個月大男嬰於住所內昏迷,送院不治。任職警員的 42 歲父親,被指 8 次以被子覆蓋男嬰頭部,受審後被裁定虐兒罪成,判囚 14 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官周五(31 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詞指,控方不爭議上訴人愛錫男嬰,而是指他明知有風險仍冒險行事,且任何人憑常識都知,這樣做毫無疑問導致男嬰受「不必要的苦楚」。就原審稱上訴人不可能不知其行為有機會令男嬰缺氧,但仍藉此減低其哭叫聲,使自己能安睡,判詞認為有關裁定沒可批評之處,又批評上訴人稱把被子蓋過男嬰頭部,是想為他「遮光」的說法,不但危險亦根本違反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