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物理系助理教授馮建雄,被指於 2017 年申請資助期間,偷看其他競爭者的研究計劃,被裁定 4 項「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成,判囚兩個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周四(15 日)駁回其定罪上訴,維持原判,並指其理據無一成立。
上訴方指,原審沒解釋到馮如何「獲益」。但法官反駁指,原審已多次詳細分析、交代為何裁定馮有不誠實地獲益,並認為原審的分析正確、交代詳細,指即使在重審角度,也會作出同樣的裁斷。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物理系助理教授馮建雄,被指於 2017 年申請資助期間,偷看其他競爭者的研究計劃,被裁定 4 項「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成,判囚兩個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周四(15 日)駁回其定罪上訴,維持原判,並指其理據無一成立。
上訴方指,原審沒解釋到馮如何「獲益」。但法官反駁指,原審已多次詳細分析、交代為何裁定馮有不誠實地獲益,並認為原審的分析正確、交代詳細,指即使在重審角度,也會作出同樣的裁斷。
2020 年 2 月 29 日「8.31 太子站事件」半周年,有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聚集,警方驅散時有便衣警員落單被追打,糾纏間頭盔跌在地上及一度拔槍。其中一人被指取去警察頭盔,受審後盜竊罪成。被告不服定罪上訴,周五(9 日)在高院處理。
上訴方陳詞時稱,上訴人將頭盔交給一名白衣男子,他作供時解釋是找人代為交還。暫委法官郭啟安問,「關佢咩事呢?佢又唔係警察」,質疑上訴人任意將頭盔交給「一個咩都唔知嘅人」。
法官又指,根據上訴方所言,「佢應該拎好市民獎啦…勇敢英勇保護香港警察財物」,問為何「唔做到足,唔做到底」,並指可將頭盔交去警局,稱「阿 sir,頭先暴徒搞搞震,我 keep (保管)住先」。官聽取雙方陳詞後,稍後頒下裁決理由。
2020 年《國安法》生效翌日的七一遊行,有示威者聚集銅鑼灣中央圖書館一帶,被警方發射水炮驅趕。警方事隔近兩年後重新拘捕 4 名「踢保」男子,其中兩男經審訊後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5 個月。現已完成服刑的兩人,不服定罪上訴,周三(7 日)在高院聆訊。
上訴方爭議原審的身分辨認不穩妥,例如沒根據案例,考慮會否人有相似;又質疑原審僅因信納控方案情就拒絕考慮辯方案情。上訴方另質疑,原審或錯誤裁定上訴人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答辯方律政司則認為定罪穩妥。
暫委法官郭啟安聽取陳詞後,認為目前身分辨認的證據「都幾強」,不過原審裁判官裁決時也的確沒作清晰指引,至於此舉會否引致其定罪不穩妥,他需時考慮,押後裁決。
高院原訟庭 2019 年就一宗販毒案件,判處當時同類案中最重的刑期,涉案的男子被指販運市值逾千萬港元、逾 34 公斤的冰毒,經審訊後,連同棄保潛逃被判囚 37 年 4 個月。該男子其後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周二(6 日)頒下判詞,裁定他上訴得直,准許他下調刑期至 33 年。
本案主要爭議量刑原則,應採哪一個案例的方法。判詞提及,原審判刑時,引用上訴庭在 10 多年前下達的販毒案量刑指引,而該案主要根據毒品數量,裁量被告的刑期;但近期上訴庭就販毒案有新的量刑指引,著重由法官判斷被告在販毒中的角色及罪責,給予法官酌情權判刑。
而是次上訴庭認為,應採新案例。判詞又提及,上訴人如行為良好、獲得懲教刑期扣減,仍要服刑 22 年,待他出獄之時已屆六旬,已非可勞動的人,因此他被判囚 4 月的棄保潛逃罪是否准分期執行,也作用不大,遂准同期執行。
部分被指為「光城者」成員的 7 名男女,被指計劃在香港不同地方放置炸彈,被控《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其中 6 人承認交替控罪(法律 101 文章)「串謀導致爆炸」罪;另一名被指為主腦、案發時 17 歲男生則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
當中 23 歲男生被判囚 6 年,他不服判刑,周二(23 日)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資料,案件尚未有聆訊日期。
控方早前指,男生原為控方證人,但他刻意隱瞞自己在案中的參與程度,故把他由控方證人轉為被告。法官李運騰判刑時指,涉案計劃無疑屬「邪惡」(evil),被告為達目的不擇手段。而案發時香港社會仍不穩,眾人為表達政見而進行涉案暴力行為,形同宣戰。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速龍小隊」等沒有展示警員編號,被記協及受傷市民提出司法覆核,時任高院法官周家明於 2020 年裁定警方不展示警員編號違反《人權法》。警方不服,提出上訴,雙方以書面處理理據再釀爭議,上訴庭在周三(17 日)頒下判詞。
根據判詞,律政司一方提出,申請人指稱執行不當的指控屬個別情況;申請方則援引新證據回應,指違規情況具規律性(regular),並非孤例。律政司質疑申請方藉回應為名,「偷襲」遞交新證據,提出原審時未曾作出的新指控,要求法庭剔除申請方遞交的新證據。
上訴庭裁定,申請方就警方違規具規律性一說,超出原有指控,該部分新證據須剔除。判詞又指律政司一方起初並沒指明違規屬於「個別情況」,而申請方就這一點提交的新證據「有一定道理」,並為公平起見,批准律政司一方再遞交書面回應。
民主派初選案於 2021 年 3 月提堂,47 名被告進行保釋聆訊期間。其中一名辯方代表律師丘律邦,要求進入已落閘的法院時,被指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證及律師證等證明文件。丘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7 天。丘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
案件經聆訊後,法官陳仲衡周五(12 日)於高院駁回其定罪上訴,維持定罪,但裁定刑罰上訴得直,認為 7 天監禁刑罰明顯過重,撤銷監禁,改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丘律邦離開法院時,被問及會否再上訴,他表示會再研究。他強調,進入法庭工作的人員應受保護,不受阻撓,即使要檢查身分,亦應由司法機構負責,「除非司法機構將權力下放畀其他人」。至於案件會否影響其執業,丘坦言「唔多唔少有啲影響」,但稱感受到「人間有愛」。被問到是次判決是否公正,丘則表示不評論,稱外界可自行衡量。
一名內地女子指 2022 年因新冠疫情封關,未及回內地辦理單程證手續而逾期留港,並按入境處職員指示上庭認罪、被判緩刑;她其後提上訴,稱對方從沒告知會檢控她刑事罪行,提出撤回認罪答辯,至 2023 年上訴至終院得直,案件發還裁院重新答辯。
案件周四(11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重新答辯,被告同意控方案情,控方遂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撤銷控罪,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批准。被告自簽 2,000 元及守行為 24 個月,即不會留有案底,另須付訟費 1,000 元。
「12 港人」之一的喬映瑜,2022 年 8 月服完內地刑期後被押返香港,隨即被捕。她被控藏毒、製造及管有爆炸品罪,另因潛逃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喬周四(11 日)在區院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妨礙司法公正 3 罪,藏毒罪獲存檔法庭。被告還押至 1 月 30 日判刑。
辯方求情時,引述同案其中 7 人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判囚 10 月的案例。法官陳廣池問及控方「你哋唔覺得輕咩?」其後稱該案例的判刑「並不合適」;指「咁嘅社會環境,咁大規模嘅行動、跨境罪行,遠超於其他妨礙司法公正嘅情況」。
陳廣池提及,法庭判刑時要審視當時的環境;就辯方指,喬及其他 7 名被告的案情背景一致,若因由其他法官審理,而被判得較重,是極不公平,陳廣池則指「佢可以上訴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