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專科醫生婁子堅被指 2020 年在 Telegram 群組發佈一名女子的內衣照及性愛片,經審訊後被裁定 4 項發布淫褻物品罪成、判監一年。婁提出上訴,去年 4 月被高等法院駁回;他再向終審法院申上訴許可,今年 6 月亦被駁回。
政府憲報周五(10 日)刊登醫委會的裁決,指就事件裁定婁子堅干犯可判監罪行,經聆訊後裁定他違紀罪成,下令除牌 9 個月、沒有緩刑。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骨科專科醫生婁子堅被指 2020 年在 Telegram 群組發佈一名女子的內衣照及性愛片,經審訊後被裁定 4 項發布淫褻物品罪成、判監一年。婁提出上訴,去年 4 月被高等法院駁回;他再向終審法院申上訴許可,今年 6 月亦被駁回。
政府憲報周五(10 日)刊登醫委會的裁決,指就事件裁定婁子堅干犯可判監罪行,經聆訊後裁定他違紀罪成,下令除牌 9 個月、沒有緩刑。
2019 年 11 月 18 日,市民發起到尖沙咀「營救」理大內示威者,多人被捕。時任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受審後,原審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上訴,今年 3 月被上訴庭駁回,維持無罪裁決,並在周五(10 日)下令律政司須向羅健熙支付全數訟費。
判詞提到,律政司一方認為,雖然上訴庭裁定原審裁決並非有悖常理,但上訴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又引案例稱,上訴方只有一個上訴理由獲法庭接納,故答辯人只能獲一半訟費。羅健熙一方則指,上訴理由多寡及成功率,並非定奪訟費的關鍵因素,應視乎有否浪費法庭時間。
上訴庭指,本案與其他案例的根本分別,是律政司上訴理由「其實無一成立」,而原審法官誤讀有關「共同目的」的案例屬犯錯,但這錯誤與羅的無罪裁決無關,不認為「已脫身」的羅,要為這錯誤付出代價。判詞指,律政司希望糾正原審錯誤可以理解,但不能指望羅分擔訟費。
時任海關高級關員被指 2020 年至 2021 年新冠疫情期間,向海關虛報 28 次在家工作,實際受薪為醫療輔助隊協助隔離、非緊急護送,其後再向海關報稱沒執行任何外間工作,涉獲海關發約 1.9 萬元薪金,被廉署起訴欺詐等兩罪。
案件周五(1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否認兩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11 月 19 日進行兩天中文審訊,被告續准保釋。她由 11 月 12 日至審訊完結前,不得離開香港。控方表示有 7 名控方證人,料需傳召當中 3 人作供。辯方透露,抗辯方向關乎被告的意圖。
曾於 2000 年來港期間犯案判監而被遞解回印度的男子,6 年後以另一身分回香港,並在之後 17 年間再十一度在港犯案、判囚,他出獄後因遞解問題被轉至大潭峽懲教所羈留近 700 天,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指服刑後續被羈留不公平、不公義,要求法庭頒令釋放他。
高院暫委法官周昭雯上周五(3 日)駁回申請,指入境處的羈留合法,而處方已盡職處理其「遞解離境令」情況,惟申請人曾拒絕、不合作,致羈留期延長。官引上訴庭案例指,因某人自身不合理行為而致需延長羈留的情況不屬於非法羈留。
法官提及,申請人曾犯下嚴重罪行、曾七度獲警方保釋後「棄保」等,接納處方的說法,若准他離開會為社區帶來威脅等。
法律101|甚麼是「人身保護令」?
遭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 68 歲父親郭賢生被指企圖處理女兒的保單,被起訴「23 條」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案件周四(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 2 日審訊。
友邦服務部主管供稱,公司系統會在涉案保單受保人年滿 18 歲當日,自動把他轉為保單持有人,毋須提出申請。辯方指,被告亦有為兩名兒子購買同類保險,並曾於長子成年後,替他申請意外索償,並更改保單繳費方式,均獲友邦受理,可見如沒提出申請,保單持有人不會自動更改。主管回應指,有機會是公司系統或內部錯誤。
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詳見 101 文章),辯方指被告不會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證人,案件押後至下周四(16 日)續審。
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民事控告多名拒絕遷出的居民,其中兩名居民的案件周四(9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
「平屋」認為其中一名九旬居民缺乏合理抗辯,申請「簡易判決」,該居民由兒子代表應訊,法官因其行動不便,下令案件以書面方式處理。
另一名與「平屋」達成和解的居民則兩度缺席聆訊,未能正式終止訴訟。官押後至本月底、第二合併收樓案開審當天處理,又指若該居民仍不出庭,其案件將如常開審。
2024 年 9 月,23 歲港大生涉在宿舍男廁內,偷拍兩名宿生祼體,事主發現後報警。被告警誡下稱,因性欲望、對男性身體部位感興趣而犯案,周四(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窺淫罪。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本案控罪嚴重,考慮被告認罪、初犯,將案件押至 11 月 14 日判刑,候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批准被告保釋。
36 歲警長涉於 2016 年至 2024 年期間招攬親友、同袍,充當傀儡保險代理及投保人,以虛假資料向「永明金融」、「太平人壽(香港)」兩間保險公司投保 20 份保單,誘使公司發放合共約 300 萬元的佣金、花紅等。
警長與 5 名親友,當中包括一名警員、一名事務律師,被控欺詐、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共 21 罪,周四(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裁判官屈麗雯將案件押至 11 月 6 日再訊,候準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6 人獲准以 3,000 至 10 萬元保釋。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警長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隸屬葵青警區,兩人已被停職。警方指,非常重視人員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定必嚴正處理。警方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會根據既定程序作出跟進。
遭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 68 歲父親郭賢生被指企圖處理她的保單,被起訴「23 條」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被告否認控罪,案件周三(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獲控方豁免起訴的保險代理供稱,涉案保單為親子升學儲蓄保險,由被告在郭鳳儀 1 歲時購買,並一直由被告供款。被告今年 1 月初稱女兒不在港,欲取消保單,又指與女兒商量後,對方同意將保單持有人轉為父親,並透露將與郭鳳儀會面,「到時我就帶埋啲表格過去簽名」。
辯方指,郭鳳儀於 2015 年滿 18 歲時,保險公司曾向被告及郭鳳儀發出保單權益轉移信件,惟郭鳳儀從沒簽署回條,至今亦沒繳交任何保費。保險代理同意。
2020 年 6 月,一名射擊競技場職員被指在住所,藏有手槍、彈匣及彈殻等物品,被警方國安處起訴「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他不認罪受審,周三(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法官劉綺雲指,被告是「槍癡」,涉案手槍能參加氣槍比賽,只能放特定彈匣,不能放普通彈匣, 而子彈有機會是裝飾品。她同意沒證據顯示,店員、被告懂得分辨真槍及玩具槍,被告有可能意外買到真槍。官亦指,不信納警方軍械法證課專家的供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