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案首 7 名被告,被陪審團裁定《反恐條例》主控罪全部不成立,其中 3 人交替控罪成立,面對最高判監 20 年的刑罰。案件周五(1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求情,法官陳仲衡押後 10 月 27 日判刑。
控方引述 3 被告心理報告,皆提及對警隊、政府不滿;亦引案例指判刑時需判斷被告對公眾安全的危害。報告指,首被告何卓為重犯機會高,對公眾安全的危害「不容忽視」。何一方則呈求情信指可證其品格「係咪真係壞成咁」,又指他還押期間行為良好。
張家俊一方指張最多是協助角色,負責製造炸彈的搖控。李嘉濱一方則依賴書面陳詞。多名被告申請取回電子裝置、現金及衣物,控方反對,指案件有機會上訴,而物品與案有關。兩名無罪被告另申請訟費,官押後頒下書面裁決。
法律101|何謂交替控罪?是否等於加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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